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34168168
地 址:徐汇区龙漕路128号(本部)
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解析:本条明确了财产保全担保的两种形式。
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时,既可以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提供个人保证。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担保书,并明确了担保书的载明事项。提供保证的,应当提供保证书,并明确了保证书的载明事项。
同时还要明确下,申请保全人只能提供财产担保,而不能提供保证担保。也就是当申请保全人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自己提供财产担保,但自己不能提供保证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