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书的规定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是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这是因为申请人在起诉前,法院无法确认其是否真正享有某项民事权利,其将来是否提起诉讼也是不确定状态。一旦发生保全错误,申请人逃避承担责任,被申请人的财产就可能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
诉讼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依此提供担保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的权利义务并未最后确认,申请人是否真正享有双方争议的民事权利,还未得到判决的认定,所以仍存在错误保全并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可以是保证人担保,也可采用实物、现金、有价证券作为担保 。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到,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在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若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
二、财产保全担保书的作用
防止被申请人遭受不必要损失
在经济贸易和各种民事活动频繁的背景下,财产保全的情况较为常见。当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如果没有担保书的约束,一旦保全出现错误,被申请人的财产可能会被无端限制或处置。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卖方错误地申请对买方的货物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而没有提供担保,若最终发现卖方违约,买方的货物可能已经因为保全而耽误了售卖或运输,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
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在权利义务没有最终确定之前,担保书就是一种保障措施。它从制度上为被申请人提供了一层保护,确保在申请人的申请出现错误时,被申请人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从而避免被申请人的财产受到没有补偿来源的损害,体现了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保护的宗旨 。
对申请人的约束与规范
担保书明确了申请人的责任与义务。在制作担保书时,申请人需要详细说明自己的身份(公民写明基本事项,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要注明案由并提供担保财产的详情(名称、数量、价值)等内容。这使得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会更加谨慎,因为一旦保全失误,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等 。
从整体司法程序上来看,由于存在提供担保书的要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的申请权。比如在某些竞争对手之间的商业诉讼中,一方可能试图通过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来干扰另一方的正常经营,如果没有担保书的威慑,这类恶意行为可能更容易发生。
三、财产保全中担保书的格式与要求
基本格式内容
首部:应当注明文书名称,如“财产保全担保书”。这一步骤清晰地表明文书的性质,使法官和相关当事人能够快速识别文件用途 。
正文:需要写明担保的案由,也就是要表明担保人是对何案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例如“关于甲与乙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财产保全”。同时要提供担保财产的情况,主要是写明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用于保证赔偿因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如“担保人自愿以房山区某小区X栋X单元X室住房一套(建筑面积XX平方米,价值约XX万元)作为担保” 。
尾部:要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确保文书能够准确送达相应的司法机构。担保人签名这一环节很重要,如果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了加盖单位公章,还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以明确责任主体。最后注明担保日期,这对于确定担保书的时效性等具有重要意义 。
书写要求
价值对等性:提供担保的担保物的价值或担保的现金额,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款或金额。这一要求的目的是确保被申请人的利益能够得到足够的保障。例如,被申请人可能有价值100万的货物被申请保全,如果担保金额只有50万,一旦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遭受的100万损失可能无法得到全部赔偿,所以需要担保物的价值或担保金额足够高 。
内容明确性:担保人(公民的基本身份情况或者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担保方式(是实物担保、现金担保还是保证人担保等)、担保范围(是仅仅针对本金,还是包括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都应当明确。在一些比较复杂的财产保全案件中,如果有多个担保财产或者是特殊形式的担保,都必须详细准确地在担保书中列出相关内容并附带在相关证据材料。例如,若采用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应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材料来明确其担保能力及其所承担的责任界限 。
四、哪些情况财产保全可不提供担保书
特殊权益追索案件
涉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如果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况,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 。以追索赡养费为例,通常进行诉讼的赡养纠纷案件中的老人是弱势群体,如果要求他们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可能会增加他们的负担并且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及时维护。比如,一位年迈体弱且生活拮据的老人为了获得子女应支付的赡养费而起诉,若还需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可能难以及时保证其基本生活费用的获取。
特殊群体保护和社会公益维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情况,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不需要提供担保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或权益保障诉讼中,本身身心受到伤害并且经济上处于劣势,不要求担保有利于其快速通过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自己的财产权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时不要求担保也是考虑到公益诉讼的特殊性,目的在于快速启动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公共利益。
其他特殊情况
事实清晰且错误风险低的案件: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不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例如,在一个有清晰借条且借款金额明确,转账记录也十分清楚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人恶意拖欠并且已经有迹象显示可能会转移财产,而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情况简单明了,那么此时申请人可不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
特定主体申请: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不需要提供担保。这些金融机构本身具备较强的信用和资金实力,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发生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风险极低。比如,银行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某项财产申请保全时,由于银行有规范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充足的资金储备,不必提供担保就能保证财产保全程序得以进行。另外,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这有助于加快执行进程且减少债权人的负担。
五、财产保全担保书的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纠纷中的担保书作用
案例情况: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按时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但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A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以防止B公司转移财产。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担保书,以本公司的一处价值与货款相近的房产作为担保财产。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财产保全担保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对A公司自身而言,担保书表明了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严肃性和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因为按照规定,如果其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那么用于担保的房产将用于赔偿B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这使得A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经过深思熟虑,确认自己具备合法的诉讼请求以及B公司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其次,对于B公司来说,担保书给予了一定的保障。假如A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或者是A公司的确存在错误保全的情况,B公司的损失可以通过A公司提供的担保房产得到相应的赔偿。法院在受理A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时,也会依据担保书及相关财产证明进行审查,判断保全的合理性和担保的有效性,确保在保护A公司权益的同时,维护B公司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体现了财产保全担保书在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方面的重要性。
案例二:不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的特殊情况案例
案例情况:C女士长期遭受丈夫家暴并面临离婚,在财产分割诉讼前,她发现丈夫有转移家庭贵重财产的迹象。C女士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但由于C女士本身经济困难,属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方,如果要求提供担保会使她难以保障自身财产权益。法院根据C女士的实际情况,在未要求她提供担保书的情况下,批准了财产保全申请并及时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分析:此案例体现了特殊情况下不要求提供担保书进行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对于像C女士这类弱势群体且身处特殊处境的申请人而言,如果严格按照必须提供担保书的规则,她将无法有效地利用财产保全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例反映出在特定的婚姻家庭纠纷情形下,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财产保全担保要求,以实现公正公平地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法律目标。同时,这也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维护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秩序方面的一个考量因素,即在一定条件下,不必让受害人因担保要求而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