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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时间:2024-12-30

一、证据保全与担保并非必然捆绑关系

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案件事实的准确性,避免因证据损毁、灭失而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获得的证据进行收集、固定、保存的行为。而关于证据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并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一)诉前证据保全不一定需要担保 在诉前证据保全中,并非必须无条件提供担保。最高院相关规定表明,诉前证据保全并非一概而论需提供担保,而是在符合特定情形时才要求提供。例如,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意味着如果在诉前证据保全期间,不存在对被申请人财产损失风险的可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下,申请人可能不需要提供担保即可请求进行证据保全。


(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对担保有选择性要求 在诉讼过程中(区别于诉前),证据保全同样不是必须提供担保的。法院在受理证据保全申请时,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具体而言,法院会考量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保全的必要性、证据可能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等多种因素。如果法院经过综合考量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此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其证据保全的申请。


二、证据保全担保相关规定及细节

(一)法院的责令权及申请人的对应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在证据保全中具有重要的主导权。如果法院认为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时,它拥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权力。一旦法院下达这样的指令,那么申请人对该要求并没有否决的权利,必须按照法院要求提供担保。这种规定体现了法院基于司法公正和对当事人权益平衡的考量。法院在决定是否责令担保时的依据可能包括保全证据的性质、可能带来的利益影响、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等因素。


(二)担保数额与保全证据的匹配原则

除了担保与否的判定,担保数额的确定也是证据保全担保规定中的一个重点。当保全的证据是实物时,要求担保的数额应与实物的实际价值相当,表示如果由于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对被申请人的实物价值造成影响,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要能够弥补该可能的损失。如果申请的对象是其他证据类型,担保数额应与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相当。这一规定避免了担保数额过高让申请人负担过重,或者过低无法保护被申请人权益的情况出现,从而在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之间寻求平衡。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如果是对某一特定产品(该产品作为物证)进行证据保全,其担保数额要根据产品本身的市场价值而定;如果是对企业商业运营数据(作为非实物证据)进行保全,那么担保数额就要考量这些数据遭到保全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商业损失、恢复成本等因素来确定[ ]。


三、不同类型案件中证据保全担保要求存在差别

(一)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保全担保

在合同纠纷案件里,如果一方请求对涉及合同履行关键环节的证据如货物样品或者交易记录进行保全,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双方在履行中的风险等决定是否责令担保。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若买方声称货物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并请求对货物样本证据保全,如果货物样本仅为小部分且成本低廉,同时从交易记录等因素判断不会对卖方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法院可能不会要求提供担保;反之,若货物样本价值高且对卖方后续生意有重大影响(如特定工艺下生产的限量商品),则法院可能要求买方提供与货物样本价值相当的担保。

在侵权纠纷(如人身损害侵权或者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方申请证据保全时,一般涉及对被侵权人的证据(如人身伤害的医疗记录或者是侵权产品样本等),此时如果可能会给被侵权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风险或者对其权益侵犯加重(例如医疗记录涉及隐私而不当保全可能导致隐私泄露损害),法院通常会责令侵权方提供担保。

(二)行政案件中的证据保全担保

在行政案件中,关于证据保全担保同样要遵循一定原则。针对不同涉及的利益关系方和证据性质有所不同要求。


从证据类型看,如果是对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类证据(如财务账本、生产流程文件等)进行保全,行政机关需谨慎行事。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若依职权进行证据保全且可能影响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时,按照公正原则,考虑到行政相对人正常权益和证据保全的合法性、必要性,即使不是诉讼(后续可能转为诉讼),如果存在给相对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害风险时也应要求一定程度的担保或者采取合理措施替代担保。

在涉及公共利益方面,如果是对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公益相关证据(如对某个污染企业污染证据用于公共环保事业推进时的保全)进行保全,若有第三方干扰保全风险时,应当考虑设置合理的担保要求,确保证据保全顺利进行进而保障公共利益。

(三)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保全担保(相对特殊)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保全大多情况是侦查、司法机关应履行的法定程序,比如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时对犯罪现场证据的固定、保存等,很少涉及当事人层面的担保问题。但是在特殊刑事案件(例如财产类刑事案件涉及财物证据保全可能与当事人财产权益交织等情况)或者在涉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如果民事赔偿部分需要进行证据保全,此时可能需要参照部分民事案件的证据保全担保要求,例如对被告可能赔偿的财产进行保全时,如果该财产为被告家属生活的必要来源且在不明确其是否为真正犯罪非法所得的前提下,法院进行该证据保全时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应该要求申请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提供合理担保以避免对被告家属的基本生活造成过度干扰。


四、国内外证据保全担保情况对比

(一)适用范围方面

国内:国内证据保全担保的适用依据案件类型(如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等)、证据保全对对方财产利益的潜在影响等综合判断。在民事案件里,区分诉前和诉中证据保全,对于可能使对方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权益侵害的情况会要求担保,并且法院在判断时兼顾整体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行政案件主要考虑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等因素判断担保需求。

国外(以部分典型国家为例):例如美国在证据保全方面总体较为重视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权利的保护,在一些证据保全涉及对私权益侵犯风险(特别是宪法层面权利如被告财产权、隐私权等)时范围相对宽泛地要求担保,无论刑事或者民事案件只要涉及侵害风险相对较高的情况下都要求担保,其担保目的旨在阻止滥诉行为或者不合理保全行为损害当事人权利,并且更依赖以前的判例和各州不同法律规定,不同州之间在证据保全担保要求上还存在一定差异。在英国,民事诉讼规则里对证据保全和担保有明确规定,并且对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类证据保全时担保要求较高,在证据保全行为是否会影响一方商业运作或者个人基本生活权利层面考虑较多。

(二)标准和程序方面

国内:在中国,对于证据保全担保数额已明确按保全证据性质规定,如实物对应价值相当、其他证据对应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相当。法院在处理证据保全担保时有严格立案审查、裁定程序,就申请人诉前或者诉中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是否需要担保、担保数额等按照规定流程审查处理,并不会随意判定[ ]。

国外(以部分典型国家为例):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对证据保全担保标准主要遵循法典规定,但其对于不同类型案件判定规则相对细致,在诉讼程序中的证据保全如果属于增加对方负担类(如某些侵权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增加了被告举证成本或者物流保管成本等),按照法定比例或者标准计算担保额,并且需要严格的律师代理前置以及相对繁琐的申请审查程序,按照严格的审级制度层层“把关”;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像美国部分州,使用陪审团制度等特殊国情下,担保的程序可能涉及更多当事人对抗环节的考量和交互见证,例如在某些涉及争议较大的证据保全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可能更频繁地进行庭前交互辩论以便法官判断担保是否需要以及多少,虽然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又可能因程序繁琐导致效率低下。

(三)目的侧重点方面

国内:目的主要是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对平衡权益、防止申请人滥诉或者恶意保全而肆意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司法审判查明事实有充足证据基础,尤其在减轻当事人负担(不过度加重担保负担)和防止权利滥用之间寻求平衡。

国外(以部分典型国家为例):在一些国家比较强调对公民自由、私权保障。特别是在对抗制诉讼模式(如美国)下,对证据保全担保要求旨在保障当事人个体(尤其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对抗公诉一方或者其他原告的权益,不被不合理的证据保全措施在实体权利(如财产)和程序权利(如公平诉讼)上侵害,并且会利用担保来适当限制诉讼进程中的证据滥收滥采等行为。

五、证据保全担保的实例分析

(一)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保全的担保实例

在某商标侵权案件中,甲公司指控乙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生产销售相同类别的商品。甲公司准备提起诉讼起诉乙公司侵权,并在诉前申请证据保全,目标指向乙公司的生产线以及库存商品。法院在接到甲公司的申请后,考虑到此证据保全涉及乙公司大批货物(库存商品)和生产设施(生产线),如果保全存在错误或者长时间被限制使用将会给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责令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根据法院要求提供了与被保全商品和生产线经过评估价值相当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这一案例体现了在涉及较大财产利益的证据保全时,法院对申请人担保要求以保护被申请人权益的情况。

(二)债务纠纷中的证据保全担保实例

在债务纠纷中,A为债权人,B为债务人。A声称B向其借款若干,并提供了部分转账记录等初步证据,但为了获取更完整的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例如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借款时的相关事项说明的证据等),A向法院申请对B的多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保全。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证据保全虽然不会直接影响B的实物财产,但如果对电子数据提取不当或者泄露可能对B造成名誉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害,且A在证据保全申请中未很好界定保全范围等情况,法院责令A提供与可能造成B的一般损失相当的现金担保,待完善保全条件后再提起正式的保全程序。这一实例体现出在保全非实物证据且存在可能对另一方权益损害风险时,法院也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建筑工程案件中的证据保全担保实例

在建筑工程纠纷中,甲建筑公司与乙建设单位就某工程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甲公司为证明工程质量是乙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不合格导致的,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剩余建筑材料进行证据保全。法院考虑到保全建筑材料可能会影响工程进度以及建筑材料价值等因素,如果保全错误可能给乙单位带来施工延误、材料重新购置等成本损失,所以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按照建筑材料的市场价值、因保全可能造成延误损失预估价值等因素综合得出。这一案例表明,在建筑工程案件这类复杂且涉及多方利益的纠纷类型中,证据保全担保的必要性以及担保金额确定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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