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是什么?
(一)定义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从而确保法院的判决能够得以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分类情况
财产保全主要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类型: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这一阶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比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担心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导致判决后难以执行,便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采取诉讼财产保全一般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因为只有给付之诉的判决才有执行性,才存在诉讼保全的必要性;其次,必须具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例如当事人一方擅自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挥霍等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恶意行为,或者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使争议标的物无法保存,像诉讼标的物是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再者,从时间上看,诉讼财产保全通常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这一时间段内,不过在例外情况下,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发现侵权人正在大量转移侵权产品,若不及时制止,其损失将无法挽回,此时便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的相对人的恶意行为(如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一旦紧急情况发生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若等到起诉后或起诉的同时再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无实际意义;其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为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法律关系还未发生,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其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由于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对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会不会因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难以把握,为了防止诉前保全可能出现错误,法律把申请人提供担保规定为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如果申请人不愿或不能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就只能驳回其申请;其四,起诉前申请限于给付之诉,因为只有给付之诉才能通过保全措施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实现申请人的财产权益。
二、财产保全对当事人的重要作用
(一)保障债权实现
在各类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最担心的莫过于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即使赢得官司,也无法顺利实现债权。财产保全措施则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通过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其对财产的处分权,确保在诉讼结束后,债权人能够依据生效判决,从保全的财产中获得相应的清偿。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甲借给乙一笔数额较大的款项后,乙却拒不偿还且有转移其名下房产和车辆的迹象。甲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乙的房产和车辆进行查封,这就为甲后续债权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避免了乙通过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切实维护了甲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促成纠纷和解
财产保全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加被申请人的压力,促使其更加理性地对待纠纷,积极寻求和解途径。当被申请人的财产被法院依法保全后,其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往往会受到一定限制,为了尽快解除保全措施,恢复财产的自由支配权,被申请人往往会主动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方案。在很多诉前保全案件中,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后,被申请人意识到自身处境不利,为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程序和财产损失,便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双方在法院的引导下,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甚至即时完成债务清算工作,高效解决了纠纷,节省了双方的时间和诉讼成本。
(三)降低经济负担
在没有财产保全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去追踪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防止其转移财产,同时还要应对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变数,这无疑会给申请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而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申请人可以相对安心地等待诉讼程序的推进,无需时刻担忧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从而能够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案件的审理和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张上,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支出和资源浪费,有效降低了维权成本。
(四)提高胜诉概率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能够有效防止对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等妨碍诉讼正常进行和损害申请人权益的行为,确保案件事实能够更加清晰地呈现于法庭之上,为法官作出公正、准确的判决提供有力支持。在涉及复杂财产关系的案件中,若一方当事人能够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成功保全到关键证据或财产,将大大增加其在诉讼中的优势地位,使得法官能够更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避免因对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关键证据缺失或财产难以执行的情况发生,从而有力地提高了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为其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关条件与注意事项
(一)申请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需注意,必须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如被申请人即将或正在转移、隐匿财产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进行;申请人要提供担保,若不提供则裁定驳回申请;且起诉前申请限于给付之诉。
诉讼财产保全:案件须是给付之诉,因为只有给付之诉的判决才有执行性,才存在诉讼保全的必要性;必须具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例如当事人一方擅自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挥霍等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恶意行为,或者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使争议标的物无法保存,像诉讼标的物是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从时间上看,通常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这一时间段内,不过在例外情况下,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二)担保要求
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计算标准如下: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 1% 收取,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收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 1.5% 收取,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收取;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 1% 收取,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对于弱势群体申请的诉讼保全,经人民法院认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赔偿案件)由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无偿担保;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可给予 20%-40% 的优惠。同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 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 30%。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三)其他注意要点
在办理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务必严格按照法院的规章制度和程序要求办事。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准确、完整,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的财产线索,如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要提供不动产具体坐落地址、所有权人名称等;为机动车辆,需提供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信息;是银行存款,则应提供储户姓名或名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同时,申请人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护照等(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确保申请流程能够顺利进行,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申请延误或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