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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能抵扣进项
时间:2024-10-25

履约保证金能抵扣进项

履约保证金是指由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缴纳的金额保证合同履约的资金。履约保证金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一直是纳税人关注的焦点,对此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确认履约保证金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履约保证金抵扣进项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纳税人取得的履约保证金等性质款项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履约保证金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前取得,在合同完成后返还; 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承包商履行合同的义务,不作为合同价款或者其他收入; 履约保证金的用途与所取得的货物、服务直接相关; 履约保证金已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注明用途。

履约保证金抵扣进项操作

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在取得履约保证金的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按照取得履约保证金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抵扣进项税额。抵扣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履约保证金的用途应在发票上注明,且与所取得的货物、服务直接相关。 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超过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应按规定冲减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履约保证金抵扣案例

案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价款为5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含增值税5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履约保证金专用发票,注明用途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结束后乙公司返还给甲公司。

甲公司取得履约保证金发票后,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万元。

案例2:

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价款为600万元(不含增值税)。履约保证金与合同价款合并计入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且未注明用途。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结束后返还给丙公司。

丙公司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发票后,因履约保证金的用途未在发票上注明,且无法确认与取得的货物、服务 directly related,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履约保证金抵扣进项注意事项

在进行履约保证金抵扣进项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使用、退还等事项进行规范管理。 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履约保证金发票及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以便税务机关核查。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时,将重点关注履约保证金抵扣进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结语

履约保证金抵扣进项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税负,促进企业的发展。但纳税人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抵扣,避免因不合规操作而造成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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