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在贸易合同中设置履约保证金条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做法。在国际贸易中,保证金(deposit、guarantee、bond)通常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有关法律的规定,以现金或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交给对方的一种担保。履约保证金是保证金的一种,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方或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向对方提供或双方共同向第三方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有价证券,以保证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形式。履约保证金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地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经济损失和贸易风险。然而,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的设置和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尤其是履约保证金的税务处理问题,已成为困扰企业和税务部门的难题。
本文将重点分析和探讨履约保证金的税务处理问题,包括履约保证金的税务性质、纳税义务人认定、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税率适用、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款缴纳和退还、涉税风险防范等内容,旨在为企业和税务部门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履约保证金的合理设置和规范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一、履约保证金的税务性质
履约保证金的税务性质是履约保证金税务处理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履约保证金税务争议的焦点之一。目前,我国税法体系中没有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税务性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法。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履约保证金属于应税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那么,履约保证金的税务性质究竟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的税务性质应根据履约保证金的实质和功能来确定。
首先,履约保证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和补偿损失的功能。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担保措施,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补偿。履约保证金具有担保和补偿的双重功能,这是履约保证金的实质和本质所在。
其次,履约保证金具有风险抵押和风险转移的特点。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风险抵押,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履约保证金将用于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从而转移了合同风险。履约保证金具有风险抵押和风险转移的特点,这是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和作用所在。
再次,履约保证金具有临时占用和最终归属的区别。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临时占用,当合同顺利履行时,履约保证金将返还给提供保证金的一方;当合同不履行时,履约保证金将用于补偿损失,最终归属于受损害的一方。履约保证金具有临时占用和最终归属的区别,这是履约保证金与合同价款、违约金等不同的地方。
根据上述分析,履约保证金的实质是一种担保和补偿,其功能在于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当合同不履行时,履约保证金将用于补偿损失。因此,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一点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也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定金、履约保证金,不属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其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履约保证金不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不意味着履约保证金完全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应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纳税人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如果履约保证金存在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二、纳税义务人认定
纳税义务人认定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履约保证金税务处理的关键环节。在履约保证金税务处理中,纳税义务人的认定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履约保证金的纳税义务人资格,二是履约保证金的纳税义务人身份。
首先,履约保证金的纳税义务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纳税义务人资格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在履约保证金税务处理中,纳税义务人资格主要取决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来源。如果履约保证金属于应税收入,则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为纳税义务人;如果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应税收入,则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具有纳税义务人资格。
其次,履约保证金的纳税义务人身份。纳税义务人身份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身份和地位,主要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在履约保证金税务处理中,纳税义务人身份主要取决于履约保证金的来源。如果履约保证金来源于中国境内,则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为居民纳税人;如果履约保证金来源于中国境外,则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为非居民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业务中,履约保证金的来源可能存在复杂的情况,如履约保证金来源于多国业务、多方支付等。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控制原则,确定履约保证金的纳税义务人身份。如果无法确定履约保证金的实际控制人,则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履约保证金的实质和功能,确定履约保证金的纳税义务人身份。
三、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也是履约保证金税务处理的关键要素。在履约保证金税务处理中,征税对象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履约保证金是否属于征税范围,二是履约保证金是否属于税收优惠范围。计税依据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履约保证金的计税金额,二是履约保证金的适用税率。
首先,履约保证金是否属于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征税。”征税范围是指税法规定应征收税收的对象和范围。在履约保证金税务处理中,履约保证金是否属于征税范围,主要取决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功能。如果履约保证金属于应税收入,则履约保证金属于征税范围;如果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应税收入,则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征税范围。
其次,履约保证金是否属于税收优惠范围。税收优惠是指对特定纳税人、特定行业、特定地区、特定产品等给予的税收减免或税收优惠政策。在履约保证金税务处理中,履约保证金是否属于税收优惠范围,主要取决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功能,以及税收政策的规定。如果履约保证金属于应税收入,且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则履约保证金属于税收优惠范围;如果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应税收入,或者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则履约保证金不属于税收优惠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