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项目履约保证金
时间:2024-10-22
部队项目履约保证金
一、概念和性质
部队项目履约保证金是指军队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部队项目)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向部队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部队单位)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它是合同履约责任的担保措施,具有以下性质:
履约担保性:履约保证金是总承包单位对部队项目履约能力和保证的证明,有利于督促总承包单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中的义务。 违约责任担保性: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的,部队单位有权依法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应扣除的部分,以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 双重保证性:部队项目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履约的保证同时也是总承包单位资信的证明,对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评定和资信评估具有参考作用。二、种类及特点
部队项目履约保证金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履约能力保证金:用于保证总承包单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一般占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 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部队项目工程质量,一般占合同保修金额的一定比例。履约保证金应具有以下特点:
满足合同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用途应当符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合同授权范围。 存入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应当存入部队指定账户,并由部队统一管理。 保管安全: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应当符合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规定,确保资金安全。三、适用范围
部队项目履约保证金适用于所有部队项目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包括单项工程、分包工程、包工包料工程等。
四、缴纳和返还
1、缴纳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存入部队指定账户。部队单位应当出具收据或证明。
2、返还
部队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总承包单位履行了合同义务,部队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可以延期返还:
部队项目工程质量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需要总承包单位维修整改的。 部队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存在隐蔽性质量缺陷,需要等隐蔽部分暴露后维修整改的。 部队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争议较大,需要仲裁或诉讼解决的。五、扣除和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部队单位可以依法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 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进度,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 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 总承包单位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造成部队单位或第三方损失的。部队单位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的金额,应当用于弥补工程质量损失、进度损失、安全生产事故损失或其他约定的损失。
六、管理
部队项目履约保证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制定管理制度:部队单位应当制定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收取、保管、返还、扣除等工作的具体要求。 专户管理:履约保证金应当存入部队指定的银行账户,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日常监管:部队单位应当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定期检查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保管、使用和返还情况。 审计监督:部队审计部门应当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履约保证金的依法管理和使用。七、争议处理
在履约保证金的缴纳、返还、扣除等方面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八、相关规定
有关部队项目履约保证金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 《军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 《军队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军队建设工程综合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九、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