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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可以约定有效期
时间:2024-10-22

履约保函可以约定有效期

履约保函是指由担保人(一般为银行)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避免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书面保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履约保函外,当事人亦可根据合同的约定提供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是指履约保函的担保责任开始和终止的时间范围。明确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能够明确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避免因有效期不明确而产生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期限,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 تعیین。这意味着,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有效期约定方式主要有两种:

期限约定:即直接约定履约保函的开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例如“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4年6月30日止”。 时间段约定:即约定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某一特定的事件发生前后一定的时间,例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30日止”。

需要注意的是,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为建筑工程发包提供的履约保函,有效期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这是因为,超过此期限,承包人的质量保修期责任已经开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不适用。

在约定履约保函有效期时,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有效期的起止时间。一般而言,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从以下几个时间点开始:

合同签订之日 承包人进场施工之日 工程实体动工之日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终止主要有以下几个时间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并获得全部工程款之日 担保人收到发包人解除保函的通知之日

当事人在约定履约保函有效期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有效期的顺延:如果工程合同的履约期限发生顺延,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也应相应顺延。否则,可能会出现履约保函到期而工程尚未完成的情况,从而影响发包人的权益。 有效期的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一致并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变更,原定的有效期仍应继续有效。

约定明确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对当事人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明确担保责任范围:约定有效期明确了履约保函的担保责任开始和终止的时间范围,避免了担保责任边界模糊不清的情况。 避免无效担保:约定有效期防止了履约保函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继续有效,从而避免了无效担保的情况发生。 减少争议:约定明确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可以减少当事人对于履约保函效力及责任范围的争议,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

总之,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可以约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有效期的起止时间,并注意上述相关的约定内容及注意事项。明确的有效期约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履约的稳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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