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银行保函业务办理,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定义
银行保函是指我行应保函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请求,根据申请人与受益人(以下简称“受益人”)达成的协议或约定,开立给受益人以书面承诺,由我行承担在申请人未能履行约定义务时,按保函约定条件对受益人进行赔付的业务。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银行保函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质量保函、支付保函等。
(三)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保函业务管理职责。
2.审慎经营。坚持审慎稳健的经营理念,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3.权责清晰。明确申请人、受益人、我行等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4.诚实守信。要求申请人、受益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5.规范办理。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保函业务,确保保函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二、业务办理
(一)保函申请
1.申请人向我行提出保函申请,提交《银行保函业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我行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我行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保函申请。决定受理的,与申请人签订《银行保函业务协议》。
(二)保函开立
1.我行根据与申请人签订的《银行保函业务协议》,开立保函并送达受益人。
2.受益人收到保函后,应在保函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行是否接受保函。
3.受益人接受保函的,保函生效;受益人拒绝接受保函或在保函要求的期限内未通知我行的,保函失效。
(三)保函变更
1.在保函有效期内,申请人或受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保函内容的,应向我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我行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同意变更的,与申请人或受益人签订《银行保函业务变更协议》,并按约定变更保函内容。
3.变更事项涉及受益人权益的,应征得受益人书面同意。
4.变更事项不涉及受益人权益或已征得受益人书面同意的,我行应在保函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益人变更情况。
(四)保函履行
1.申请人未能履行保函项下约定义务的,受益人有权要求我行根据保函约定条件履行赔付义务。
2.受益人要求我行履行赔付义务的,应在保函要求的期限内,向我行提交《银行保函赔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我行收到受益人赔付申请后,应在保函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履行赔付义务。
4.我行决定履行赔付义务的,应在保函要求的期限内,按照保函约定条件向受益人赔付相应款项。
5.我行决定不履行赔付义务的,应在保函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益人,并说明理由。
(五)保函追偿
1.我行履行赔付义务后,有权向申请人追偿。
2.我行应在保函要求的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银行保函追偿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按约定期限偿还赔付款项及相关费用。
3.申请人应在保函要求的期限内偿还赔付款项及相关费用。未能按期偿还的,我行有权依法采取措施追偿。
三、风险管理
(一)授信管理
1.我行应建立健全保函业务授信管理制度,对申请人实施信用评级,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和期限。
2.授信调查应全面、客观、审慎,充分了解申请人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并进行独立判断。
3.授信审批应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意见和结果应记录在案。
4.授信动态管理。我行应建立授信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跟踪申请人经营、财务、资信等情况变化,并根据变化情况调整授信额度和期限。
(二)保函管理
1.我行应建立健全保函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办理流程、审批权限、风险控制措施等。
2.保函文本管理。我行应制定统一的保函文本格式,并严格按照格式要求开立保函,不得随意更改保函内容。
3.保函档案管理。我行应建立保函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函业务相关资料,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
4.保函业务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和制衡。
(三)风险防范
1.我行应建立健全保函业务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对申请人、受益人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和防范风险。
2.禁止为虚假贸易、虚假工程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开立保函。
3.禁止为明知无履行能力或还款能力弱的申请人开立保函。
4.禁止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相关政策法规的项目开立保函。
5.禁止为不符合我行信贷政策和风险偏好的项目开立保函。
6.禁止为商业贿赂、行贿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7.禁止为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8.发现异常交易或可疑交易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我行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