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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 履约保函管理办法
时间:2024-10-19

《水务履约保函管理办法》是水务行业加强履约保函管理、规范履约保函使用的重要规章制度。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水务工程建设、供水管理、水利项目等水务相关领域,由 fiktive City 水务局制定和颁布。本管理办法旨在通过明确履约保函的定义、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规范履约保函的申请、审批和使用流程,加强对履约保函的监督和管理,从而促进水务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务行业的履约保函管理,规范履约保函的使用,保障水务项目顺利实施和合同有效执行,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 fiktive City 水务局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水务部门)在水务工程建设、供水管理、水利项目等水务相关领域实施的项目,以及项目发包方、承包方和供应商等相关主体使用履约保函的情况。

第三条 定义

履约保函,是指由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担保机构)应担保申请人的申请,以书面形式担保并向水务部门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未能按照与水务部门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担保机构将向水务部门支付一定金额的担保金,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的担保函件。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水务部门使用履约保函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合理的原则。鼓励使用履约保函,但不强制要求。使用履约保函时,应当充分尊重发包方、承包方和供应商等相关主体的意愿,由各方协商确定是否使用履约保函以及履约保函的内容。

第五条 担保机构资格

履约保函的担保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具有与履约保函担保金额相应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有能力承担履约保函规定的担保责任; 水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履约保函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务项目参与方,可以申请使用履约保函:

具有与履约保函担保内容相适应的履约能力和资质;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 有能力承担履约保函规定的赔偿责任; 水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材料

申请使用履约保函,应当向水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履约保函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使用履约保函的理由和目的等; 与水务部门签订的合同副本; 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文本; 申请人资质证明材料; 申请人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证明材料; 水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审批程序

水务部门收到履约保函申请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初步审查。水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征求意见。水务部门应当就履约保函申请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给申请人。 审核决定。水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征求的意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履约保函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通知申请人。水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批时限

水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变更和撤销

使用履约保函的水务项目参与方,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履约能力和资质、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符合要求。水务部门发现使用履约保函的主体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水务部门可以撤销其使用履约保函的资格。使用履约保函的主体发生重大变更,不再符合使用履约保函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水务部门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 履约保函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范围

水务部门在水务工程建设、供水管理、水利项目等水务相关领域,可以将履约保函作为合同履约担保的工具,由承包方、供应商等向发包方提供履约保函,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十二条 担保内容

履约保函的担保内容主要包括:

承包方按时完成水务工程建设或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承包方或供应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保修义务; 承包方或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材料费等; 发包方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水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担保金额

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水务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合同要求确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担保金额应当与合同金额相适应,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20%; 担保金额应当与履约风险程度相匹配,并充分考虑履约成本和经济效益; 水务部门可以根据水务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担保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担保期限

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应当与水务项目的实施期限和合同履行期限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

担保期限应当明确,一般不超过 2 年; 担保期限可以分阶段确定,与水务项目的进度和合同履行的阶段相匹配; 水务部门可以根据水务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担保期限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的义务

担保机构出具履约保函,应当遵守以下义务:

按照水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履约保函; 确保履约保函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夸大或隐瞒重要事实; 承担履约保函规定的担保责任,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担保金额; 协助水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纠纷; 水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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