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业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及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指业主方为确保物业服务合同的顺利履行,在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在合同履行期间由物业服务企业持有的一定金额货币。
它具有以下性质:
1. 担保性:履约保证金是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业主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相应金额以弥补损失。
2. 补偿性:履约保证金的本质是补偿性的,即物业服务企业因违约给业主方造成的损失。业主方在未能得到实际损失的赔偿前,可以通过提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实现受偿权。
3. 限定性: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般具有一定的限度,通常由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方只能在履约保证金的范围内行使提取权,不得超过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二、履约保证金的法律依据**
1. 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并约定违反合同的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
2.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一般不超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总额的30%。
**四、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
履约保证金一般应在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
**五、履约保证金的保管**
履约保证金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保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履约保证金存入专门的银行账户,并于每个月向业主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余额对账单。
**六、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履约保证金仅可在下列情形下使用:
1.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给业主方造成损失的。
2. 物业服务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
3. 物业服务企业破产的。
**七、履约保证金的提取**
业主方提取履约保证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物业服务企业违约的。
2. 物业服务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
3. 物业服务企业破产的。
业主方要求提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不答复或者拒绝答复的,业主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方返还履约保证金。
**九、履约保证金的争议处理**
因履约保证金引发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结语**
履约保证金制度是物业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有利于保障业主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能力。在实践中,业主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使用和管理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