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返还请款报告》
目前,我司与XX公司(以下称“买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已顺利完成,我司按时按量按质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供货义务,买方也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双方已就合同的履行内容全部达成一致,完成了结算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买方交付了货物,并提供了必要的售后服务,买方也对我司的履约情况表示满意。
根据《采购合同》的相关条款,我司在合同签订时向买方提供了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整(¥XXX0,000.00)。现双方已完成结算,且买方对我司的履约情况表示满意,特此申请返还履约保证金。
一、基本情况
(一)合同概况
1、合同名称:《采购合同》
2、合同编号:XX-XX-XX
3、合同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
4、合同金额:人民币XXX万元整(¥XXX0,000.00)
5、合同履行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6、合同履行地点:XXX市XXX区
7、合同甲方:XX公司
8、合同乙方:XX公司
9、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XXX万元整(¥XXX0,000.00)
10、履约保证金比例:合同金额的10%
(二)履约情况
1、我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向买方提供了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并按时交付。
2、买方对我司提供的货物进行了验收,并对我司的履约情况表示满意。
3、我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向买方提供了必要的售后服务,并得到买方的认可。
4、我司与买方就合同的结算工作已全部完成,买方对我司的履约情况无异议。
二、履约保证金返还请款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其他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三)《采购合同》相关条款
1、履约保证金条款:
“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即人民币XXX万元整(¥XXX0,000.00)。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按时、按量、按质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
2、结算条款:
“合同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应及时进行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货物并验收合格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如甲方逾期支付货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工作,并出具结算报告。”
三、履约保证金返还请款理由
(一)我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量、按质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供货义务,买方也对我司的履约情况表示满意。
(二)我司与买方就合同的结算工作已全部完成,买方对我司的履约情况无异议,且买方已及时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货款。
(三)根据《采购合同》的相关条款,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买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返还我司。
四、履约保证金返还请款事项
(一)返还金额:人民币XXX万元整(¥XXX0,000.00)
(二)返还时间: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返还
(三)返还方式:银行转账
(四)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XX公司
银行名称:XX银行XXX支行
账户号码:XXXXXXXXXXX
五、附件
1、《采购合同》
2、结算报告
3、买方对我司履约情况的确认函
特此申请,请审批。
申请人:
XX公司
(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