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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10-18

最新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随着建筑工程领域不断发展,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项目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障工程项目顺利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办法旨在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明确履约保证金的种类、收取标准、保管方式、退还条件等,确保履约保证金发挥其保障作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履约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修保证金。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の種類

第三条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为参加投标而向招标人提供的资金担保。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金额和保管方式由招标文件规定。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履约而向发包人提供的资金担保。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金额和保管方式由建设合同约定。

第五条 保修保证金

保修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保证工程在保修期内质量而向发包人提供的资金担保。保修保证金的收取金额和保管方式由建设合同约定。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

第六条 收取标准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招标人根据投标项目的情况确定。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一般为工程合同金额的5%-10%。 保修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一般为工程合同金额的2%-5%。

第七条 收取方式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一般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 保修保证金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供。

第八条 使用条件

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承包人履约,在以下情况下,发包人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竣工。 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工程损失。 承包人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 保修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工程在保修期内的质量,在以下情况下,发包人可以动用保修保证金: 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不予维修或维修不合格。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保修服务。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的保管และจัดการ

第九条 保管方式

履约保证金应当由发包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单位可以是银行、信托公司或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发包人应与保管单位签订保管协议,明确保管责任和退还条件。

第十条 利息分配

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归承包人所有。保管单位应定期将利息转入承包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

发包人应建立履约保证金登记台账,记录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使用、退还等情况。发包人应定期向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履约保证金管理情况。

第五章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二条 符合退还条件

投标保证金在未中标情况下,应于招标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投标人。 履约保证金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保修期满后,应全額退还给承包人。 保修保证金在保修期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全額退还给承包人。

第十三条 退还方式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应以原收取方式退还。发包人应及时向保管单位提交退还申请,经保管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退还。

第十四条 退还 délai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délai 不得超过30日。发包人未按时退还的,應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章 责任规定

第十五条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范管理履约保证金,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相应罚款。

第十六条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发包人動用履约保证金的,由发包人追偿履约保證金损失,并可採取其他法律措施。

第十七条 保管单位的责任

保管单位未按照保管协议管理履约保证金,致使履约保证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

本办法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起草。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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