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国际贸易中,银行信用证和保函是国际结算中最为常见的结算方式。银行保函是银行应客户的申请开立的、保证在一定条件下履行义务的一种信用证。它是一种独立、无附带条件的付款承诺,是银行信用的一种体现。在国际贸易中,银行保函主要用于担保买方按时付款和卖方按时交货。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银行保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如何正确处理银行保函的手续费税前扣除问题,也成为我国许多进出口企业关注的焦点。因此,本文将对履约保函手续费税前扣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进出口企业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银行保函是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承诺,保证在一定条件下履行义务。它是一种独立、无附带条件的付款承诺,是银行信用的一种体现。在国际贸易中,银行保函主要用于担保买方按时付款和卖方按时交货。银行保函的种类很多,常见的包括履约保函、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反担保保函等。其中,履约保函是最常见的银行保函之一,它主要用于保证卖方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货或提供服务,银行将根据保函的规定向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因此,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了解和掌握履约保函手续费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利用银行保函来降低贸易风险,促进贸易发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保证金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据实扣除。保证金退回的,应当在退回当期予以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并按照商业惯例向金融机构支付手续费的,该手续费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405号)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并按照商业惯例向金融机构支付履约保证手续费的,该手续费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规定表明,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并按照商业惯例向金融机构支付履约保证手续费,该手续费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保证金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据实扣除。保证金退回的,应当在退回当期予以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并按照商业惯例向金融机构支付手续费的,该手续费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履约保函协议,向企业收取手续费,按照‘金融商品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规定表明,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并按照商业惯例向金融机构支付履约保证手续费,该手续费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金融机构向企业收取的履约保函手续费按照“金融商品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保证金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据实扣除。保证金退回的,应当在退回当期予以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并按照商业惯例向金融机构支付手续费的,该手续费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405号)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并按照商业惯例向金融机构支付履约保证手续费的,该手续费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规定中提到的‘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内外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上述规定表明,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并按照商业惯例向金融机构支付履约保证手续费,该手续费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手续费,也需要按照“金融商品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保证金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据实扣除。保证金退回的,应当在退回当期予以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并按照商业惯例向金融机构支付手续费的,该手续费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405号)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并按照商业惯例向金融机构支付履约保证手续费的,该手续费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规定中提到的‘金融机构’,不包括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投资公司、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社会团体等非金融机构。”上述规定表明,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并按照商业惯例向金融机构支付履约保证手续费,该手续费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只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手续费,才需要按照“金融商品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他非金融机构向企业收取的手续费不属于“金融商品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并按照商业惯例向金融机构支付履约保证手续费,该手续费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金融机构向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手续费,按照“金融商品服务”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企业收取的手续费才属于“金融商品服务”,其他非金融机构向企业收取的手续费不属于“金融商品服务”,不缴纳增值税。此外,企业在实际经营中,还需要注意区分履约保证和履约担保的区别。履约保证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函,保证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履约担保是企业以自己的财产或权益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证他人履行合同义务。两者虽然名称相似,但性质和作用是不同的,在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