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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履约保证金
时间:2024-10-15

湖南省政府履约保证金

**引言**

履约保证金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向采购人提交的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款项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湖南省政府为了规范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依法保护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政府和其所属采购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具体包括: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 政府采购中的框架协议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履约保证金的种类

《暂行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以下种类:

现金 银行保函 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合同标的额、履约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具体数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书的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邮寄、递送或通过电子等方式提交。

采购单位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确认无误的履约保证金。否则,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采购单位应当在以下情况下退还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未中标 中标人已提交履约保证金原件并经采购单位验收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

采购单位可以依法扣除履约保证金,具体情况包括:

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 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中标人严重违约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违约责任

采购单位违约责任

采购单位违反《暂行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退还履约保证金,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违约责任

投标人骗取、伪造履约保证金,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扣留履约保证金,造成采购单位损失的,采购单位可以依法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负责监督管理全省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加强对采购单位的履约保证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采购单位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履约保证金的合法、规范使用。

附则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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