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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履约保证金利息
时间:2024-10-15

**退还履约保证金利息**

导言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担保机制,对于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有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议。其中,关于是否应当支付履约保证金利息,更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理论分析的角度对退还履约保证金利息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解决这一争议提供有益的指引。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3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约定的事项时,向对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该条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应当支付履约保证金利息。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9条第4款规定,“发包人应当将留存的履约保证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退还给承包人,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这一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领域退还履约保证金应当支付利息,为其他领域退还履约保证金是否支付利息提供了参照依据。

司法实践

近年来,关于退还履约保证金利息的司法案例数量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发布的判决书中首次确认了非工程建设领域退还履约保证金应当支付利息。该判决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提供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应当认定为一种担保方式。根据《合同法》第312条、第32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当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留期间的利息,退还给承包人。”此后,各地法院也纷纷对此问题进行了回应,基本上都支持退还履约保证金应当支付利息的观点。比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期发布的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履约保证金应当自合同履行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提供履约保证金一方返还,并根据合同履行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理论分析

从理论上分析,退还履约保证金应当支付利息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公平原则:履约保证金具有担保的功能,虽然在合同履行期间属于债务人所有,但并不属于其收益。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债务人无权享有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收益,而债权人交付履约保证金后失去了运用该资金获取利息的机会,因此应当支付利息作为补偿。 法律效力:《合同法》第312条规定担保方式之一为定金,而《解释》明确规定留置的履约保证金应当支付利息,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定金与履约保证金具有类似的性质,应当适用相同的规则,即应当支付利息。 促进守约:支付履约保证金利息,可以鼓励债务人主动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债务人存在违约风险,其需要支付的利息越高,其违约的成本就越大,从而促使债务人更加谨慎地履行合同,减少违约的发生。

利息支付标准

关于退还履约保证金利息的支付标准,一般按照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这是最常见的方式,《解释》第29条第4款即规定如此。 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此种方式比较稳定,有利于控制债务人的违约成本。 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利息支付标准,但约定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例外情形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退还履约保证金利息的支付:

债权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债务人违约在先,导致债权人丧失履行合同利益; 合同约定免除履约保证金利息; 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免除利息的情况。

争议与展望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基本一致确认了退还履约保证金应当支付利息的观点,但仍有一些争议性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自何时起计息:有观点认为应当从履约保证金交付之日起计息,也有观点认为应当从合同履行结束之日起计息。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后者,即从合同履行结束之日起计息。 利息计算的基数:有观点认为应当以退还的履约保证金额为基数,也有观点认为应当以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履约保证金额为基数。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后者。 利息支付主体:有观点认为应当由发包人支付,也有观点认为可以由主合同的债务人承担。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由主合同的债务人承担。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关于退还履约保证金利息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将进一步深入。在坚持公平原则、促进守约的基础上,更加明确、完善的规则将为合同履行的顺畅进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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