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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能否转化履约保证金
时间:2024-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民法典》中,有关“定金”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七章调整为《民法典》第五百章,内容基本延续了《合同法》的规定,但个别条文有所变动,如第一百六十九条增加了“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将“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修改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定金不予返还,扣除定金后不足部分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有过错的,定金不予返还,不足部分按照约定承担责任;因不可归责于给付定金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定金”。《民法典》对定金条款的规定,为实践中定金能否转为履约保证金的问题留下了讨论空间。

  定金能否转为履约保证金,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裁判文书中涉及“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文书共107份,其中93份文书认可定金可以转为履约保证金,占比86.92%;14份文书不认可定金可以转为履约保证金,占比13.08%。笔者认为,定金可以转为履约保证金,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应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以定金形式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调整。”

  上述规定表明,定金具有担保和惩罚的双重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定金能否转为履约保证金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定金具有担保和惩罚的双重性质,不同于履约保证金仅具有担保性质,定金不能转为履约保证金;另一种观点认为,定金可以转为履约保证金,但应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虽然定金与履约保证金在性质上存在差异,但《民法典》并未禁止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定金可以转为履约保证金。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可能是因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也可能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条款进行调整,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均应予以认可。

  (二)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应影响原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收受定金一方可以按照定金合同的约定,将其所受领的定金适当折价,或者与损失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以定金形式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给付定金一方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给付定金一方的要求,将定金返还并支持其要求对方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二)收受定金一方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收受定金一方的要求,将定金抵扣给付定金一方的违约金,不足部分给付定金一方仍应承担;(三)双方都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返还或者抵扣定金和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规定表明,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收受定金一方可以按照定金合同的约定,将其所收受的定金适当折价,或者与损失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则定金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实践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笔者认为,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后,定金合同的效力不应受到影响。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收受定金一方可以按照定金合同的约定,要求返还定金或者要求给付定金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后,定金合同的效力仍然存在,收受定金一方仍然可以按照定金合同的约定,要求返还定金或者要求给付定金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后,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收受定金一方请求返还定金时,应考虑双方当事人过错大小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定金不予返还,扣除定金后不足部分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有过错的,定金不予返还,不足部分按照约定承担责任;因不可归责于给付定金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定金形式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调整违约金数额。调整后,当事人按照约定承担给付违约金义务,但违约金数额达到调整前约定违约金数额二分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给付定金一方的请求,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上述规定表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定金不予返还,但如果给付定金一方有过错,则定金不予返还,不足部分按照约定承担责任;如果给付定金一方没有过错,可以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定金。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收受定金一方请求返还定金时,应如何处理,是实践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笔者认为,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后,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收受定金一方请求返还定金时,应考虑双方当事人过错大小。如果给付定金一方有过错,则定金不予返还,不足部分按照约定承担责任;如果给付定金一方没有过错,可以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定金。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返还或者抵扣定金和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定金可以转为履约保证金,但应满足以下条件:(1)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应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2)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应影响原合同的效力;(3)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后,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收受定金一方请求返还定金时,应考虑双方当事人过错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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