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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履约保证金
时间:2024-10-13

劳动合同法履约保证金

**引言**

劳动合同法履约保证金是指用人单位为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向劳动者缴纳的一笔资金。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

**性质**

劳动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合同保证方式,属于一种担保制度。它与预付工资和押金有本质区别。预付工资是劳动者已经完成劳动后获得的报酬,而押金是用于赔偿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损失。劳动合同履约保证金则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资金,独立于工资和赔偿之外。

**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由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适用于: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非本单位住所地工作的; 使用期限不确定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缴纳金额**

劳动合同法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金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具体金额可协商确定。

**缴纳方式**

劳动合同履约保证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并明确缴纳方式,常见的有:

直接支付; 通过银行转账; 由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托管。

**存管期限**

劳动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存管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离职后30日内核算工资、赔偿金,并退还劳动合同履约保证金。如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保证金应按约定办理退还或抵扣。

**使用条件**

劳动合同履约保证金仅能在下列情况下使用: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劳动者就业; 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后,用人单位扣留劳动合同履约保证金、经济补偿或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得用于抵销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监督管理**

劳动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履约保证金使用情况; 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劳动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缴纳或者少缴劳动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应缴数额补足劳动合同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缴或者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应缴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意义**

劳动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具有以下意义: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立。

**结语**

劳动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具有重要意义。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缴纳保证金的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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