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工程履约担保工作,规范履约担保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中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项目。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程履约担保,是指由投标人或承包人向招标人或业主出具的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担保。
第四条 履约担保方式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 (一)保证金
* (二)保函
* (三)保险
* (四)其他经招标文件允许的方式
第五条 履约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低金额。
第六条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合同的履约期限。
第七条 履约担保的保管
履约担保由招标人或业主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 履约担保的兑现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招标人或业主有权兑现履约担保:
* (一)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 (二)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
* (三)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四)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 (五)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
* (六)承包人放弃合同执行的
第九条 履约担保的退还
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并经招标人或业主验收合格后,招标人或业主应当在约定时间内退还履约担保。但下列情形除外:
* (一)承包人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
* (二)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
* (三)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 (四)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 (五)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十条 履约担保的监督管理
招标人或业主应当对履约担保的出具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附则
1. 本办法由[单位名称]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