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履约保证金处罚依据
时间:2024-10-12
未缴纳履约保证金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32条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时,应提供履约保证金。 * **第61条规定:**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依法拒绝该供应商的投标。2. 《政府采购质疑与申诉管理办法》
* **第40条规定:**供应商未提供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拒绝其投标,供应商不得质疑或申诉。3. 《政府采购投标常见问题解答(2021版)》
* **第251问:**未提供履约保证金,是否属于无效投标? * **第251答:**属于无效投标。4. 各省市地方性法规
* 例如:《浙江省政府采购条例》第26条规定:供应商未提供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当依法拒绝其投标。处罚措施
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除被评为无效投标外,还可能受到以下处罚: * 列入失信黑名单:招标人可以将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列入失信黑名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禁止承接政府采购合同:招标人可以禁止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承接政府采购合同。 * 罚款: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进行罚款。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重要意义
* **保障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履约保证金是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的经济担保,可以有效降低政府采购风险。 * **促进公平竞争:**要求所有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可以确保投标公平竞争,防止恶意投标。 * **净化政府采购市场:**处罚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可以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注意事项
* 供应商在投标时务必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确认是否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缴纳履约保证金,避免因未及时缴纳而被评为无效投标。 * 在特殊情况下,供应商可以向招标人申请减免履约保证金,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结论
未缴纳履约保证金是违法行为,将导致投标无效并可能受到处罚。供应商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履约保证金,维护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