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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保函政策
时间:2024-10-12

政府采购履约保函政策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一项重要的保障制度,旨在确保中标供应商切实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本文将从政府采购履约保函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办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帮助政府采购参与方全面了解政府采购履约保函政策,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政府采购履约保函政策依据

政府采购履约保函政策制定的依据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其中,《政府采购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比例应当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保证期限不得超过合同履行期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进一步规定:“采购人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方式包括现金履约担保、银行履约保函和担保机构履约保函。采购人不得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以其他方式提供履约担保。”

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具体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购人不得以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履约担保为由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对履约担保的提供时限、保证金额度、担保机构资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政府采购履约保函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履约保函适用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中标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中标供应商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的; 中标供应商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中标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不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要求的; 中标供应商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履约保函仅适用于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担保,不适用于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时向采购人提供的,用于确保其投标行为真实有效的担保,一般包括投标保证金、投标担保函等形式。中标供应商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时,采购人可以依法没收投标担保,但不可以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

三、政府采购履约保函办理程序

政府采购履约保函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出具和解除等环节。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

中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出提供履约保函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中标通知书; 中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履约保函申请书,内容包括履约保函金额、有效期等。

(二)审核

采购人收到中标供应商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中标供应商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包括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履约保函金额是否超过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函有效期是否超过合同履行期限;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采购人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中标供应商。

(三)出具

中标供应商收到采购人书面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出具履约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履约保函。出具履约保函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履约保函应使用银行或担保机构的统一格式文本; 履约保函应由银行或担保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履约保函应载明中标供应商名称、履约保函金额、有效期等内容; 履约保函应注明“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字样,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四)解除

中标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完毕后,可以向采购人申请解除履约保函。采购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或担保机构解除履约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解除履约保函。

四、政府采购履约保函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履约保函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中标供应商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责任和采购人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法律责任。

(一)中标供应商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履约担保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后,采购人应当解除履约保函。中标供应商不承担违约责任的,采购人可以依法没收履约担保,并要求中标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中标供应商仍不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赔偿损失。

(二)采购人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不按规定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采购人以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履约担保为由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采购活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结语

政府采购履约保函政策是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制度保障,有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政府采购参与各方应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履约保函政策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开展履约保函相关工作,共同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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