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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产权交易履约保证金
时间:2024-10-11

江西省产权交易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及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产权交易中受让方为确保其履约提供给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的资金保障。具有担保性质,受让方的履约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有权在不经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从中提取相应的金额以补偿出让方损失。

二、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江西省产权交易履约保证金仅适用于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下列各类产权交易:

不动产产权交易 动产产权交易 知识产权交易 股权及其他产权交易

不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产权交易以及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自主决定不适用履约保证金的其他产权交易。

三、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

履约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所统一收取。受让方应在交易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履约保证金转入产权交易所指定的履约保证金账户。

受让方转入的履约保证金必须为人民币,不得以其他方式提供。

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一般应不低于成交价的5%,具体比例由产权交易所根据交易标的物的性质、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

对于大型、复杂的产权交易,产权交易所可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

五、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及结算

产权交易所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应单独存放于第三方商业银行监管账户,并与产权交易所的自有资金分开管理。

履约保证金的结算方式如下:

受让方履行了全部履约义务的,履约保证金在交易结算后扣除相应费用退还受让方; 受让方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履约义务的,产权交易所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具体扣除金额以出让方的实际损失为准,不足部分仍可向受让方追偿。

六、履约保证金的免除

下列情形受让方可免交履约保证金

依法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经出让方同意和产权交易所同意免交履约保证金的; 其他经产权交易所同意免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七、违反履约保证金制度的责任

受让方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产权交易所可以:

暂停该受让方参加交易; 取消该受让方の成交资格; 追究该受让方の违约责任。

产权交易所或者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收取、保管、结算履约保证金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八、争议解决

因履约保证金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产权交易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产权交易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

本规定由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产权交易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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