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上网保函操作协议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银行不上网保函业务操作,维护银行及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业务操作,特制定本操作协议。
第二条 协议定义
本协议所称银行不上网保函,是指银行应客户申请,以书面形式开立的,保证客户履行经济合同或其他契约义务的一种银行信用担保函。银行不上网保函不通过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信息处理系统进行电子传输,仅限于纸质函件形式。
第三条 协议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银行为客户开立不上网保函业务的申请、审核、开立、变更、撤销、追索等全流程操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不上网保函业务,不得开展违法违规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违规业务提供担保。
(二)诚实守信。银行及客户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审慎尽职。银行应审慎开展不上网保函业务,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严格审核客户及交易背景,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四)风险可控。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与控制,确保不上网保函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五条 业务申请
(一)客户向银行提出不上网保函业务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不上网保函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情况、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
2.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证明文件或授权文件;
3.经济合同或其他契约文本;
4.客户财务报表、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
5.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银行应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事项背景等。
(三)银行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有权要求客户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客户应予以配合。
(四)银行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客户存在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况的,有权拒绝开立不上网保函。
第六条 业务审核
(一)银行应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对不上网保函业务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客户是否符合银行不上网保函业务的准入条件;
2.经济合同或其他契约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担保风险是否可控;
5.银行要求审核的其他事项。
(二)银行在业务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三)银行在业务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不符合审核条件或存在较高风险的,应要求客户采取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反担保、增加担保方式、缩短担保期限等。
(四)银行在业务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或违法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审核,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保函开立
(一)银行在完成业务审核后,决定开立不上网保函的,应与客户签订《不上网保函业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银行开立不上网保函时,应按照《不上网保函业务合同》约定,向客户指定的收函人出具纸质保函,并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保函信息核实。
(三)银行开立不上网保函时,应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担保内容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重要内容。
(四)银行开立不上网保函后,应及时登记保函信息,并按规定进行存档管理。
第八条 保函变更
(一)在保函有效期内,客户需变更保函内容的,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银行收到变更申请后,应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与客户签订变更协议,并按照约定变更保函内容。
(三)银行在保函变更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第九条 保函撤销
(一)在保函有效期内,客户需撤销保函的,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撤销理由。
(二)银行收到撤销申请后,应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与客户签订撤销协议,并按照约定撤销保函。
(三)银行在保函撤销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条 保函追索
(一)在保函有效期内,银行根据客户与收函人达成的协议,或根据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根据监管部门的指令,可对保函进行追索。
(二)银行决定追索保函的,应及时通知客户,并要求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担保义务。
(三)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担保义务的,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追索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客户提供担保财产、划转客户账户资金等。
(四)银行在保函追索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银行未严格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客户出现违约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客户未按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或未配合银行进行尽职调查、审核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相应的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二)本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___份,银行___份,客户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终止。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银行(章):
客户(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