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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履约保证金规定
时间:2024-10-07

2015 履约保证金规定

前言

为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履约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

定义和术语

本规则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向招标人提交的、用于保证履约的资金。 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中标人:经招标程序选定的,并委托其履行合同的供应商。

履约保证金比例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风险等因素,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但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10%。

履约保证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现金、银行保函、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具体形式。

交纳期限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逾期交纳的,视为投标无效。

交纳方式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票等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处理

中标人履行合同后,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履行合同、中途退出的,履约保证金会被没收作为违约金处理。

保证金没收

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没收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不按时开工或履约不合格的。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交货或者提供服务的。 中标人擅自分包、转包合同或将主要工程转让给其他承包人的。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自行解除合同的。

异议处理

投标人对履约保证金的交纳、退还、没收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投标人不服招标人答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门或仲裁机构提起申诉。

责任追究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履约保证金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泄露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信息,造成投标人损失的。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或退还履约保证金,造成投标人损失的。 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刁难中标人,造成损失的。

对违反本规则的责任人,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扣缴奖金、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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