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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收入缴纳增值税
时间:2024-10-04

履约保证金收入缴纳增值税

摘要:

履约保证金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旨在探讨履约保证金收入的性质、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及司法实践,以厘清相关法律关系,为纳税人提供合规指引。

履约保证金收入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指由承包人在合同履行前向发包人支付的、用于保证合同履约的行为担保。在法律上,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担保合同,属于非独立担保。 其主要特征包括:

从属性:履约保证金紧密依赖于主合同,仅在主合同有效时方可生效。 担保作用:履约保证金用于确保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 已付性:履约保证金一般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完毕,且不可撤销。 可返还性:合同履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应返还给承包人。

增值税法对履约保证金收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收入的增值税处理。但根据增值税法定征收范围,履约保证金收入的性质和用途决定了其增值税归属。

增值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第2条)。履约保证金收入不属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也不构成进口货物。因此,履约保证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法定的征收范围。

司法实践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对履约保证金收入增值税的处理存在差异。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履约保证金收入属于借款收入,按照贷款、债券收入项目缴纳增值税;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则认定履约保证金收入属于其他服务业收入,按照相应的税目缴纳增值税。

针对上述争议,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65号),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中纳税人收到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该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但并未对其他履约保证金收入的增值税处理予以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也在不断探索履约保证金收入的增值税属性。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2537号判决中指出:"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并非借款,也不是担保物权,而是担保债权的从属性保证方式,在诉讼中一般应作独立请求权对待,不能与主债权合并处理。"该判决肯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性质,将其与借款收入相区分。

履约保证金收入增值税缴纳建议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法定征收范围。但鉴于各地税务机关对履约保证金收入增值税处理的差异,纳税人应结合实际情况,谨慎处理。

对于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10〕165号》通知的规定,不缴纳增值税。

对于其他履约保证金收入,纳税人可参考以下建议:

不开发票:由于履约保证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纳税人不应为履约保证金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纳入其他收入:纳税人可在会计账簿中将履约保证金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不计入应税收入。 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履约保证金收入,并保留相关合同、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检查。

纳税人应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履约保证金收入的增值税处理。谨慎合规的处理方式有助于纳税人避免税务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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