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证据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与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的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保全的诉讼行为。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诉讼权利,有利于保障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如何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效力如何?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刑事附带民事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证据保全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具体规定散见在刑事诉讼法的多个条款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证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保全:
(一)因可能灭失、变质而难以取得的;
(二)因情况紧急需先行取得的;
(三)因其他原因难以取得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可以决定予以保全:
(一)因可能灭失、变质而难以取得的;
(二)因情况紧急需先行取得的;
(三)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保全与本案有关的,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上述规定中,刑事附带民事证据保全的申请主体包括利害关系人和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证据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证据保全的申请。
二、刑事附带民事证据保全的申请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证据保全的申请程序是什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保全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保全的理由、需要保全的证据及其所在或者存放地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证据进行保全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邀请申请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参加。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有关机关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时,可以采取查阅、复制、扣押、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方法。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隐匿。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调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记录,由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送交负责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三、刑事附带民事证据保全的效力
刑事附带民事证据保全的效力如何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保全的决定,利害关系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人民法院对证据保全的决定,利害关系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人民法院对证据保全的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人民法院对证据保全的决定,利害关系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人民法院对证据保全的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证据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与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的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保全。刑事附带民事证据保全的申请主体包括利害关系人和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证据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对证据保全的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刑事附带民事证据保全有利于保障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