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财产保全费是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缴纳的费用,一般包括申请费、担保费等。那么,别人可以代交财产保全费吗?下面将从能否代交、代交的条件、代交的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能否由他人代交财产保全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不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七日内预交申请费、担保费。申请人预交申请费、担保费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缓收,但是申请人申请执行财产保全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七日内预交申请费、担保费。申请人预交申请费、担保费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缓收,但申请人申请执行财产保全的除外。这里的“申请人”,是指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即案件当事人。因此,原则上财产保全费应当由案件当事人自己交纳,人民法院不允许他人代交。
但是,如果案件当事人确实无力交纳财产保全费,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交纳,也可以由他人代交。人民法院在收到他人代交的财产保全费后,应当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并说明代交的情况。案件当事人对代交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他人代交财产保全费的条件
他人代交财产保全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有困难。这里所说的“困难”,主要是指经济上的困难,如申请人无力交纳财产保全费,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交纳。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有困难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确有困难的,应当允许他人代交财产保全费。
(二)他人愿意代交。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是否有困难时,应当同时了解是否有人愿意代交财产保全费。人民法院在收到他人代交的财产保全费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代交的情况。申请人对代交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允许他人代交财产保全费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他人代交的财产保全费后,应当及时出具相应的收据,并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不得以他人代交财产保全费为由,减轻或者免除申请人的其他诉讼义务。
三、他人代交财产保全费的程序
他人代交财产保全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代交申请。他人代交财产保全费,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代交申请。代交申请应当包括代交人的基本情况、与申请人关系、代交理由等。人民法院在收到代交申请后,应当对代交人是否有能力代交、是否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等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代交人有能力代交,且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的,应当允许其代交。
(二)提交相关材料。代交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代交申请书、代交人的身份证明、与申请人关系的证明等。人民法院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材料真实、合法的,应当允许代交人代交财产保全费。
, (三)人民法院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在收到他人代交的财产保全费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代交的情况。人民法院通知申请人的方式,可以包括电话通知、书面通知等。人民法院在通知申请人时,应当说明代交人的基本情况、代交理由等,并要求申请人对代交是否有异议。
(四)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对代交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异议后,应当要求代交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人民法院处理后,申请人仍对代交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五)人民法院出具收据。人民法院在收到他人代交的财产保全费后,应当及时出具相应的收据,并送达代交人。人民法院出具收据后,代交人即完成代交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财产保全费退还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他人代交财产保全费,是指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为案件当事人交纳财产保全费。人民法院在收到他人代交的财产保全费后,应当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并说明代交的情况。案件当事人对代交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他人代交财产保全费,应当符合申请人有困难、他人愿意代交、符合法律规定等条件,并按照提出代交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人民法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出具收据等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在处理他人代交财产保全费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