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申请财产保全谁出费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作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其作用是防止债务人逃避清偿债务,保障申请人诉讼中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讨债申请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交。即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由债权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预交财产保全的费用。该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执行人员的差旅费、执行费。 财产登记费、查封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三、申请财产保全费用负担的争议
在实践中,对于讨债申请财产保全费用的负担主体,可能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申请人承担全部费用这是最常见的费用负担模式。债权人作为申请人,需要承担财产保全的全部费用。如果后续诉讼中,债权人胜诉,则可以向债务人(被申请人)追偿其垫付的保全费用。
2. 申请人承担部分费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裁定申请人只承担部分保全费用。其余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3. 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费用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法院可以裁定由被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的全部费用。这是为了惩罚被申请人的恶意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四、费用预交后处理
申请人预交财产保全费用后,法院会将费用交由执行人员使用。如果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实际发生费用低于预交金额,剩余部分应退还申请人。如果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预交金额,申请人需要补交差额。
1. 债权人胜诉如果债权人胜诉,法院判令债务人偿还债务。此时,债务人除了要偿还本金、利息等费用外,还应当承担财产保全的费用。债权人可以从胜诉后获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如果胜诉后执行不到财产,则债权人只能用诉前预交的执行费用抵扣,无法向债务人追偿。
2. 债权人败诉如果债权人败诉,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时,申请人预交的财产保全费用不予退还。这是因为败诉的债权人无权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其诉讼费用,因此其预交的保全费用也无法从被申请人处追回。
3. 申请撤回或者诉讼终结如果债权人申请撤回起诉或者诉讼因其他原因终结,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并退还申请人预交的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实际发生的执行费用。
五、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规定
202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第2款对财产保全费用的负担问题做了修改,规定:“人民法院对需要保全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后,执行费用的数额不足以支付保全费用支出的,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该修改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第一,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防止被申请人恶意逃避债务;第三,提高被申请人的代价。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如果被申请人有逃避债务的恶意行为,法院将责令其承担财产保全的费用。
六、总结
讨债申请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一般由申请人(债权人)预交。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申请人只承担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如果被申请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可以裁定由其承担全部费用。债权人胜诉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保全费用,败诉后预交费用不予退还。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将承担财产保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