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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冻结金额标准最新
时间:2024-09-28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对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金融资产实施冻结的案件日益增多。但在实践中,对于冻结金额的确定标准问题,还存在一些分歧和争议。有的认为,冻结金额应以申请人的债权额为标准;有的认为,冻结金额应以被保全人的实际存款、金融资产数额为准;还有的认为,冻结金额应视案件情况而定,不宜一概而论。那么,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究竟应当如何确定冻结金额的标准?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明确被保全人的财产范围和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以便于执行部门能够准确、及时地执行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应当明确被保全财产的范围、保全措施和执行方式。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金融资产的,应当明确冻结的数额、期限和银行名称、账号,或者明确冻结的证券、基金等资产的名称、数量、证券账号等。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特定数额银行存款、金融资产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在冻结期限内停止支付被保全人账户内自保全生效时起至冻结数额止的全部存款、金融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应当明确被保全财产的范围和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金融资产时,应当明确冻结的数额、期限和银行名称、账号等。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执行部门应当立即执行,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在冻结期限内停止支付被保全人账户内自保全生效时起至冻结数额止的全部存款、金融资产。

一、财产保全冻结金额标准的演变

《民诉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冻结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由此可见,人民法院采取冻结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财产时,应当明确冻结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的,一般应当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但不得超过被申请人实际存款数额。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特定数额银行存款的,银行应当在冻结期限内停止支付被保全人账户内自保全生效时起至冻结数额止的全部存款。”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时,一般应当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但不得超过被申请人实际存款数额。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财产后,银行应当在冻结期限内停止支付被保全人账户内自保全生效时起至冻结数额止的全部存款。

二、财产保全冻结金额标准的现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诉讼保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保全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金融资产的,应当明确冻结的数额、期限和银行名称、账号,或者明确冻结的证券、基金等资产的名称、数量、证券账号等。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特定数额银行存款、金融资产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在冻结期限内停止支付被保全人账户内自保全生效时起至冻结数额止的全部存款、金融资产。”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应当明确被保全财产的范围、保全措施和执行方式。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金融资产的,应当明确冻结的数额、期限和银行名称、账号,或者明确冻结的证券、基金等资产的名称、数量、证券账号等。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特定数额银行存款、金融资产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在冻结期限内停止支付被保全人账户内自保全生效时起至冻结数额止的全部存款、金融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金融资产时,应当明确冻结的数额、期限和银行名称、账号等。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财产后,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在冻结期限内停止支付被保全人账户内自保全生效时起至冻结数额止的全部存款、金融资产。

三、财产保全冻结金额标准的确定

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冻结金额的标准。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以申请人债权额为标准确定冻结金额,但不得超过被保全人的实际存款、金融资产数额。如果申请人债权额明显高于被保全人的实际存款、金融资产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当降低冻结金额的标准,以避免对被保全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人民法院在确定冻结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申请人债权额、被保全人实际存款数额、案件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冻结金额。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分阶段冻结的方式,即先冻结一部分存款、金融资产,待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后,再根据案件情况,追加冻结相应的存款、金融资产。

人民法院在确定冻结金额时,应当注意避免“一刀切”或“一概而论”的做法,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冻结金额的标准。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四、财产保全冻结金额标准的适用

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确定冻结金额。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裁定的金额进行冻结。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金融资产数额不足以支付申请人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追加冻结相应的存款、金融资产。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保全人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行为,可能影响申请人债权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扩大冻结范围、追加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等。人民法院在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被保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制裁,并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五、小结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对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金融资产实施冻结,是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人民法院在确定冻结金额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申请人债权额、被保全人实际存款数额、案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冻结金额的标准。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分阶段冻结的方式,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裁定的金额进行冻结,并注意避免侵害被保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者滥用诉权,损害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并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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