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暂时扣押或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保障申请人能够顺利执行判决或裁定的法律制度。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担保制度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担保制度能为财产保全提供一定的保障,确保被保全财产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受到损失。
那么,在财产保全中,担保制度具体是指什么呢?财产保全的担保,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因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担保分为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两种形式。财产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信用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己的信誉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保证被申请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提供担保。担保应当足以抵偿因错误采取保全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申请人提交现金、支票、汇票、本票、保证金或者其他财产作为担保;或者由他人出具保证书或者保证人出具担保书。”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因错误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供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那么,在财产保全中,担保的数额要多少才合适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比例:(一) 查封、扣押、冻结个人全部财产的,必须扣除公民维持普通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生活费用;(二) 查封、扣押、冻结个人部分财产的,不得超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三) 查封、扣押、冻结组织财产的,不得超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标的额的百分之三十。”因此,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比例来确定保全的财产数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也应在此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者担保不足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错误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解除或者不解除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保全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错误或者担保不足时,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保全。”由此可见,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或担保不足,被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并可以要求申请人赔偿因错误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此外,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状况证明,以确保申请人有能力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状况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财产状况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纳税证明、存款证明、房产证明、有价证券、车辆、珠宝首饰等贵重财物清单;申请人是企业的,财产状况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存款证明、房产证明、有价证券、车辆、贵重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因此,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自己的财产状况证明,确保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因错误采取保全措施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担保的数额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比例,并确保有足够的财产来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或担保不足,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并要求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如实提供财产状况证明,确保有能力提供足够的担保,以避免因错误保全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