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马某某、袁某某、马某、王某某、灌南县新安镇马集村村民委员会、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现公告如下:
一、财产保全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22层。
二、被申请人:1.马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灌南县新安镇马集村村民。
2.袁某某,女,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灌南县新安镇马集村村民。
3.马某,男,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灌南县新安镇马集村村民。
4.王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灌南县新安镇马集村村民。
5.灌南县新安镇马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
6.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
三、财产保全内容: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某某、袁某某、马某、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某某、袁某某、马某、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3.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某某、袁某某、马某、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4.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灌南县新安镇马集村村民委员会、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四、财产保全期限:自2023年8月26日至2025年8月25日。
五、申请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不低于本院所采取保全措施价值百分之十的担保,担保金可以现金、银行保函、保险担保等方式进行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现金担保的,应当出具收据。
六、被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或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提出复议申请时,应当提供答辩状和相应的证据。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的执行。
七、申请人未按本院要求提供担保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八、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财产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行为,或者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知道被保全财产下落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
十、被申请人马某某、袁某某、马某、王某某、灌南县新安镇马集村村民委员会、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停止财产转移行为。
十一、本院执行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不得侵占被保全财产,不得接受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吃请、馈赠,不得参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宴请,不得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借款、借用财物或者其它财产性便利。
十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到本院执行局查询相关案件信息,或者通过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登录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网址:www.12368.gov.cn)查询相关案件信息。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灌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