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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保全案件的执行规定
时间:2024-09-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5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事实和法律,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进行,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日。

   第五条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办理,也可以由合议庭办理。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其指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参加合议庭。

   第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应当在审查期限届满之前作出裁定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驳回执行异议、全部或者部分予以支持、通知申请执行人变更、撤销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的裁定。

   人民法院对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驳回复议、维持原裁定、变更原裁定或者作出新的裁定的裁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没有法定资质的组织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受理案件时暂时适用最高标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是具有法定资质的组织,人民法院不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审查后,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退还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退还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章  执行异议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通知其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人民法院通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应当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九条 人民法院通知异议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应当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送达方式。

   人民法院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送达方式通知异议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人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异议程序。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以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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