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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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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销保全的情形
时间:2024-09-27

法院撤销保全的情形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因情况变化或者案情需要,依法对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撤消的情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转移损害当事人利益,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采取的暂时性强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撤销作出了相应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遵循必要性、适当性原则。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认为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一)金钱;(二)有价证券;(三)不动产;(四)其他财产权;(五)其他有价财物。人民法院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遵守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的期限。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措施不足以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转移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补充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采取补充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一)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所属的财产;(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财产,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保全的除外;(三)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财产;(四)外国国家银行的财产;(五)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转让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六)当事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房屋和物;(七)其他法律规定不得保全的财产。人民法院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解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一)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财力证明;(二)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伪造财产或者证据以及其他妨碍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三)人民法院认为应予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法定保全措施种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接受。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财力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担保。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提供担保或者财力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担保,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接受担保,应当向担保人告知担保的范围和责任。人民法院接受担保,应当要求担保人签署保证书。人民法院接受保证,应当要求保证人具有代偿能力。人民法院接受其他担保,应当要求担保物具有相当的价额。人民法院接受担保物权担保,应当办理财产抵押或者财产质押的法定手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保证,保证人应当具有代偿能力。人民法院接受保证,保证人应当签署保证书。人民法院接受保证,保证书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期限。人民法院接受保证,保证书应当由保证人盖章或者签字。人民法院接受保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虚假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并可以责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其他担保,担保物应当具有相当的价额。人民法院接受其他担保,应当办理财产抵押或者财产质押的法定手续。人民法院接受其他担保,应当向担保物所有人告知担保物的范围和责任。人民法院接受其他担保,担保物所有人应当签署担保书。人民法院接受其他担保,担保书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担保物所有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期限。人民法院接受其他担保,担保书应当由担保物所有人盖章或者签字。

人民法院接受担保物权担保,应当遵守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设定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反担保,应当遵守有关反担保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受担保,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虚假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并可以责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者隐瞒能够保全的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错误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者隐瞒能够保全的财产,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后,被申请人要求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提供担保或者未提供财力证明,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赔偿。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未及时审查,造成错误保全,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后,被申请人要求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遵循必要性、适当性原则。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认为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者隐瞒能够保全的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错误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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