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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对财产保全的要求
时间:2024-09-26

昆山对财产保全的要求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的财产被转移、变卖或毁损,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对于位于昆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注意以下相关规定: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财产转移、变卖或毁损的可能,该财产可能被转移、变卖或毁损; 申请人有足够的理由证明采取保全措施是必要的。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和所在地;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保全的方式和范围。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为保全财产价值的10%-20%。

三、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审查时,人民法院重点关注申请人是否具备财产保全的条件,所提供的证据和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条件,则会作出准予保全的裁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则会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四、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保全裁定后,可以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被保全人转让或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责令被保全人提供担保;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全人。被保全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若被保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六、昆山法院在财产保全方面的实践

近年,昆山法院在财产保全方面积极探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升财产保全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保驾护航。

建立健全财产保全制度。

出台《财产保全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申请方式、人民法院审查和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规范财产保全的执法行为。

加大对妨害财产保全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被保全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形成震慑效应。

强化信息共享和协作。

与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提高财产保全的精细化和精准化水平。

推动执行联动。

与其他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加强协作,畅通执行信息传递渠道,形成执行联动机制,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跨区域转移财产。

开展涉金融资产执行攻坚。针对股权、基金份额、信托资产等涉金融资产的财产保全,采取冻结、划拨、变现等多种措施,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七、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足证据。

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證明有發生財產轉移、變賣或毀損的可能,以及採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及时申请。

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行为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财产流失造成损失。

明确保全范围。

在申请书中明确需要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和所在地,避免保全措施过度执行。

提供担保。

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保全措施。

总而言之,昆山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优化财产保全工作机制,持续加大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力度,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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