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担保。我国《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确定的意思,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财产或者其他物权担保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编的规定请求实现担保物权。”债的担保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保障,它能够增强债权人的信任,促进交易的达成,维护交易的安全。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675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约定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711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十七章规定的可以抵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的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种。不动产抵押的范围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动产抵押的范围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成品、应收账款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或者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
质押是指质押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者权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条件,质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737条规定:“质押是指质押人或者第三人将本法第十七章规定的可以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质押物包括一般动产和权利两种。一般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成品等;权利包括应收账款、股权、债券、提单、仓单、存单、期货交易结算单、知识产权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清偿债务,或者通过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
留置是指留置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在其所占有的动产上设定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767条规定:“留置权人依照本法规定或者依照当事人约定,在其所占有的动产上设定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留置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的成立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动产;债务人对留置权人具有到期不履行的债务;该动产是因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而合法处于留置权人占有的状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与留置物的所有人协议以留置物清偿债务,或者通过拍卖、变卖留置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逃废债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债的保全措施主要有请求担保、代位权、撤销权、先取特权等。
1.请求担保
请求担保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担保债务的履行。我国《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人提供担保不得迟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人请求担保的条件包括:债权人有确定的理由怀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可能危害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等。
2.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通过法律程序,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以获得清偿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债务人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受偿。”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债权人必须具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必须具有到期债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不行使债权可能会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危害。代位权的行使程序一般包括: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3.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通过法律程序,撤销债务人对其财产进行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或者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或者与第三人达成了协议;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实施行为或者达成协议时具有损害债权人的恶意。撤销权的行使程序一般包括: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行使撤销权。
4.先取特权
先取特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549条规定:“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履行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优先受偿。”先取特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债权人具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先取特权的行使程序一般包括: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先取特权;人民法院审查债权人的先取特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债权人行使先取特权;债权人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行使先取特权,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和保全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安全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