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含义及时效
财产保全的含义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中或强制执行程序中,为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经人民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被申请人准备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虽经寻找,但难以确定其下落,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有重大减少的可能性。 债权人提供担保,不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财产保全的时效
财产保全的时效是指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申请人因情况紧急需要财产保全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保全措施有效期为三十日。裁定不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的时效并不是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主张请求权的时效。财产保全措施是一项诉讼外的临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毁损、隐匿其财产,为债权人的胜诉诉讼请求创造一个有利的执行条件。因此,该时效不对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时效产生影响。
财产保全时效的中断、中止和恢复
中断
在财产保全时效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财产保全时效中断: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采用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时效。中断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
中止
在财产保全时效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财产保全时效中止:
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的;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因故未能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时效中止后,原时效期间停止计算。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原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恢复
人民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自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财产保全时效恢复计算。但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时,恢复计算的期限为四十八小时。
财产保全时效届满后的后果
财产保全时效届满后,申请人未在时效内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确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保全是不必要的,应当解除或者变更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的财产不受本案诉讼的影响。
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和人民法院不得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侵犯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和异议。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时效时,应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合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