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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驳回财产保全诉讼
时间:2024-09-01

法院为何驳回财产保全诉讼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不等于财产的最终归属发生了变化,仅是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为今后的生效判决的执行创造有利条件。

财产保全申请必须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会作出裁定,准许采取保全措施;反之,则会作出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以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例为参考,对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情形进行分类阐述。

一、不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二)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三)必须提供担保,但保全诉讼标的额较低的可以酌情免除。

(一)不符合起诉条件

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因此,必须有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存在,才能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同时也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例如,(2019)粤0106民初24266号案中,原告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名下房产一套。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状中未写明被告的住所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起诉状内容的规定,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鉴于原告的起诉已被驳回,故法院也裁定驳回了原告的保全申请。

(二)不属于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争议的标的物。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与其诉讼请求无关,或者与其争议的标的物无关,则不属于财产保全的范围,法院将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例如,在(2021)京0491民初6484号案中,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欠其借款10万元,现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系民间借贷纠纷,并非夫妻财产关系纠纷,申请人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故对被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所有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三)不符合紧急性要求

紧急性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则法院将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例如,在(2022)苏0105民初13537号案中,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主张其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受伤,被申请人应赔偿其各项损失,现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已持续一段时间,双方也进行过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现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但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法院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四)未提供担保或担保不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提供担保是财产保全申请的法定条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或担保不足,法院可以责令其限期提供或者补充,逾期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例如,在(2019)粤0304民初19777号案中,原告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不按约定交付货物为由诉至法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未提供担保,故法院裁定,责令原告于三日内提供担保,逾期不提供的,驳回申请。最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故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保全申请。

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财产保全申请:

(一)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不是我国内地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请求保全的标的物灭失的;

(三)申请人请求保全的属于依法不应当强制执行的财产和权利;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予保全的其他情形。

例如,在继承、离婚等案件中,涉及遗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对争议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对诉讼前已分割的财产,不应再采取保全措施,但分割的财产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例如:

(一)申请的保全措施不当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如果采取的保全措施无法达到该目的,则属于保全措施不当,法院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例如,当事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但是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这种情况下,即使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也无助于生效判决的执行,因此,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保全申请。

(二)保全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使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保全申请。

总之,人民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十分严格,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并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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