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者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的财产或者有争议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判决或者裁定的顺利执行。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提起之前,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以保证日后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而申请的财产保全;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提起之后,申请人因担心被告通过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影响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而申请的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现金担保**
现金担保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担保。现金担保的金额一般根据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人民法院收取保全担保金后,应当出具收据。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应当退还担保金。如果申请人最终胜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担保金转为执行款。如果申请人败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担保金转为赔偿金。
**2. 银行保函担保**
银行保函担保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保函中应载明保函的金额、担保的期限、担保的条件以及银行的付款义务。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银行解除保函。如果申请人最终胜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银行按照保函约定的金额向申请人支付款项。如果申请人败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银行按照保函约定的金额向被申请人支付款项。
**3. 财产担保**
财产担保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作为担保。财产担保应当有明确的担保人、担保财产、担保价值以及担保期限。人民法院在接受财产担保时,应当对担保财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担保,并返还担保财产。如果申请人最终胜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担保财产转为执行款。如果申请人败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担保财产转为赔偿金。
**4. 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或者个人的担保书作为担保。担保书中应载明担保人的名称、住所、担保的金额、担保的期限以及担保人的承担责任。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担保。如果申请人最终胜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担保人按照担保书约定的金额向申请人支付款项。如果申请人败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担保人按照担保书约定的金额向被申请人支付款项。
**5. 诉讼保全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承担申请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诉讼保全担保应当有明确的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担保方式。人民法院在接受诉讼保全担保时,应当审查担保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担保,并返还担保款项。如果申请人最终败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担保人按照担保约定的金额向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担保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如果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有重大瑕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如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复议或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被申请人的复议或者异议,并作出裁决。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采取查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申请人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采取扣押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被扣押的财产移交有关部门保管。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单位不得处分被冻结的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或者裁定时,可以扣划被申请人的财产以抵偿申请人的债权。如果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人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拍卖被保全的财产以抵偿申请人的债权。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在七日内作出裁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或者不必要,应当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是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以保证财产保全措施的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