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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担保费用 属于损失
时间:2024-08-28

保全担保费用属于损失

引言

保全担保费用是指被担保人因担保合同而支出的费用,这些费用是为了保全担保物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保管费、运输费等。对于保全担保费用是否应当视为损失,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同法院对此也有不同的见解。本文将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探讨保全担保费用是否属于损失的问题。

损失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损失是指因违约造成财产上的减少或者其他权益的贬值。其中,“财产上的减少”是指实际财产价值的下降,而“其他权益的贬值”是指无形财产价值的下降。保全担保费用的支出是为了保全担保物,避免担保物价值贬值,因此可以认为保全担保费用属于"其他权益的贬值"。

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是一种附随合同,其目的在于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障。保全担保费用是因担保合同而支出的,应当属于担保合同的履行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因担保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担保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因此,保全担保费用可以视为担保权人因担保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司法实践

对于保全担保费用是否属于损失,法院的判决并不一致。有的法院认为,保全担保费用是担保人应当承担的费用,不属于损失。例如,在(2021)粤民终66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判决称,“保全担保费用应当由担保人承担,不属于原告的损失”。

然而,也有一些法院认为,保全担保费用是因违约造成担保权人财产上的减少,属于损失。例如,在(2019)京民终105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判决称,“保全担保费用属于因违约造成原告财产上的减少,应当纳入损失范畴”。

论证

笔者认为,保全担保费用应当属于损失。理由如下:

保全担保费用符合损失的定义。保全担保费用是因担保合同而支出的,目的是为了保全担保物的价值,防止价值贬值。因此,保全担保费用应当属于“其他权益的贬值”,符合损失的定义。 担保合同的附随性质。担保合同是一种附随合同,其主要目的是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障。保全担保费用是因担保合同而产生的,应当属于担保合同的履行费用。担保权人因担保合同而支出保全担保费用,应当属于损失。 司法实践的支持。虽然对于保全担保费用是否属于损失的判决并不一致,但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认为保全担保费用属于损失。这反映了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结论

综上所述,保全担保费用应当视为损失。这一结论不仅符合损失的定义,也符合担保合同的附随性质以及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因此,在追究担保人责任时,应当将保全担保费用纳入损失范畴,由担保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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