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前财产保全书
一、导言
财产保全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前财产保全是指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在尚未取得生效判决或裁定之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二、申请主体
只有具有合法债权的主体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前财产保全。具体包括:
一般性债权人: 正在起诉或准备起诉的债权人。
生效裁判文书持有人: 已取得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债权人。
仲裁裁决的履行申请人: 已取得仲裁裁决并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人。
三、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前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权成立,或者债务已经到期未履行且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
债权数额明确或者能够确定。
如果不保全,将使将使实现债权困难或者造成不必要损失。
四、申请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债权债务情况、依据的法律法规、申请保全的财产及原因、财产保全方式等。
证据材料: 证明债权成立或到期未履行以及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行为的证据,如借据、合同、判决书、通知书等。
担保金: 根据财产保全方式的不同,法院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金,以防止滥用保全制度。
五、保全方式
强制执行前财产保全的具体方式由法院依法决定,常见的方式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转移、变卖特定财产
限制高消费
强制执行前仲裁保全: 针对仲裁申请,在仲裁程序开始或进行中,由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
六、审查与决定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后,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强制执行前财产保全。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法院通常会依法作出准许的决定,并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
七、保全力与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其保全效力自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之日起产生。保全范围限于裁定书明确指定的财产,不得扩大范围。
八、解除保全
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债权人申请撤回申请的。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
保全目的已经实现的。
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认为继续保全没有必要的。
九、责任承担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前财产保全后,如果法院查明申请不符合条件,或者申请人明知不符合条件仍提出申请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此外,申请人如果因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司法实务
强制执行前财产保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在建筑工程纠纷中,施工单位为保障工程款的实现,往往申请冻结发包单位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工程项目;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权利人为防止侵权人转移、毁损侵权物品,可以申请查封、扣押涉案物品。
总结
强制执行前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债权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处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