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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对方财产执行能优先吗
时间:2024-08-24

保全对方财产执行能优先吗?

执行程序中,能否保全被执行人的对方财产,一直是实务中备受关注的问题。所谓对方财产,是指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所享有的财产,也就是被执行人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那么,保全对方财产执行可否优先?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行为人进行罚款或者拘留的,被执行人及其行为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三日内对申诉 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诉不成立的,驳回申诉;申诉成立的,撤销裁定或者解除罚款、拘留。其中,自收缴罚款之日起至撤销裁定之日止,不计入拘留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执工规定(二)》]第一百一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其中,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债权,并通知债务人将价款直接汇缴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债权,不影响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保全对方财产执行能否优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优先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即首先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所有或者持有的财产,以优先满足执行请求人的执行利益。 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即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损害被执行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包括其对被执行人的债权。

因此,保全对方财产执行原则上不能优先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换言之,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先执行被执行人自己的财产,然后再考虑保全其对方的财产。

三、保全对方财产执行的特殊情形

尽管保全对方财产执行原则上不能优先,但在以下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提前保全对方财产,以保障执行利益。

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当被执行人因逃避执行而故意隐匿、转移其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执行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保全其对方财产,防止其财产权利受到损害。 破产程序中: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保全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或隐匿清算资产。 涉外执行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不在国内,或者虽在国内但无法取得联系,经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四、保全对方财产执行的手续

保全对方财产执行的程序与保全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执行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对方财产的申请,说明保全原因和具体财产。 审查裁定: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保全;不符合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保全:人民法院根据裁定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 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通过送达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对方财产的债务人,不得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说明履行义务的后果。

五、保全对方财产执行的争议

保全对方财产执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侵害债务人权益:保全对方财产执行可能会侵害被执行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在保全时应当慎重,严格审查,避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执行难度大:保全对方财产执行的难度较大,特别是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勾结隐匿财产时,人民法院很难查找到可供执行的对方财产。

六、结语

综上所述,保全对方财产执行原则上不能优先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但在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提前保全对方财产,以保障执行利益。人民法院在保全对方财产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合法权益,严格审查,慎重决策,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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