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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撤诉书
时间:2024-08-18

诉前财产保全撤诉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名称]: 我是[原告姓名],因[事由]向本院申请了对[被告姓名]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经与被告协商,现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我方自愿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前保全申请,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前,有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中,本院已于[日期]对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裁定。现我方自愿撤回该申请,请求本院撤销该裁定,并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我方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原因如下:

我方与被告已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已同意履行我在诉讼中的请求。 我方已对被告的财产状况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即使解除保全措施,被告也有能力履行我方的诉讼请求,我方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

我方认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我方已将撤回申请的意愿向被告明确告知,被告表示同意。故我方特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请求。

综上所述,我方请求本院:

允许我方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撤销对被告财产的保全裁定; 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此致 [法院名称]

申请人:[原告姓名] [日期]

附:

与被告达成的协议书复印件 被告同意我方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书面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前,有权对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保全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人民法院认为保全不必要的,裁定驳回申请;保全不合法,裁定不予保全。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撤回已经执行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理由,经审查同意后,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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