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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再审可以保全
时间:2024-08-10

启动再审可以保全

再审保全制度,是指在再审程序开始之前或进行之中,为确保再审裁判能够切实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再审保全有助于保障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再审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再审保全的适用条件包括: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

二、再审保全的申请

可以申请再审保全的当事人包括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保全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再审申请书或保全申请书;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的证据材料; 申请保全财产的清单; 担保人的证明文件。

三、再审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再审保全的条件是否满足; 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保全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再审申请后或者在再审过程中裁定准许保全。

四、再审保全的实施

再审保全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财产;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房屋、车辆等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财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实施保全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

五、再审保全的解除

再审保全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再审申请被驳回或者再审裁判维持原裁判的; 再审裁判对被申请人有利且已执行完毕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消除保全原因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继续保全的。

人民法院在解除再审保全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六、再审保全的责任

申请再审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保全申请承担责任。如果因申请不当或提供虚假材料而导致财产被不当保全,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七、再审保全的意义

再审保全制度对于保障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确保再审裁判能够切实执行。同时,再审保全制度也可以促使被申请人积极配合再审程序,减轻再审执行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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