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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保管人
时间:2024-08-10

诉前保全保管人

## 一、 概述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的一种重要的诉讼担保制度。诉前保全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顺利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诉前保全保管人是诉前保全程序中的重要参与者,其承担着对保全财产的保管、维护、控制等重要职责,对诉前保全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 二、 诉前保全保管人的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前保全保管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产生:

1. **当事人协商一致指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协商一致,共同推选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推选诉前保全保管人。这种方式最为便捷,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有利于诉前保全程序的快速进行。

2. **由人民法院指定:**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指定诉前保全保管人,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诉前保全保管人。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优先考虑指定与被保全财产具有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机构或个人作为保管人,例如银行、仓库保管公司、评估机构等。

3. **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的诉前保全案件,法律、法规可能会直接规定诉前保全保管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对于船舶的诉前保全,可以由海事法院指定或者由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担任保管人。

## 三、 诉前保全保管人的职责

诉前保全保管人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1. **保管职责:**保管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对被保管财产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定,妥善保管被保全的财产,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或者损毁被保全的财产。如果因为保管不善导致财产丢失或者毁损,保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协助执行职责:**在诉讼程序结束后,保管人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时移交被保全的财产,或者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被保全的财产,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如果保管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例如罚款、拘留等。

3. **报告职责:**保管人应当定期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报告被保全财产的保管情况,以及与保管财产有关的其他事项。保管人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隐瞒或者虚报。

## 四、 诉前保全保管人的权利

诉前保全保管人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包括:

1. **获得报酬的权利:**保管人为履行保管职责,需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因此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报酬的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保管财产的价值、保管期限、保管工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2. **要求提供必要条件的权利:**保管人为妥善保管财产,有权要求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保管条件,例如保管场所、保管设备等。如果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保管人有权拒绝接受保管。

3. **申请解除保管的权利:**在保管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事由,例如保管期限届满、保管目的已经实现等,保管人有权申请解除保管关系。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保管人申请理由正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保管。

## 五、 结语

诉前保全保管人是诉前保全程序中的重要参与者,其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诉前保全保管人制度的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诉前保全保管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诉前保全保管人的行为,以促进诉前保全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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