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裁定
(2023)X民保字第XXXX号
申请人:XXX,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YYY,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YYY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YYY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YYY在中国农业银行XXX分行XXX账户的存款人民币XXXXX元,期限为一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二、如冻结存款不足以抵偿债务,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财产保全实施后XX日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
当事人没有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需要保全的财产。
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提供担保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案例解读】
本案中,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YYY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XXX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YYY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需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2. 情况紧急
申请人需证明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 申请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人需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 保全范围需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需要保全的财产。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是人民法院在个案中作出的初步裁判,仅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以及是否存在应当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并不作最终的认定。
【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该制度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