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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解除财产保全担保
时间:2024-08-10

原告解除财产保全担保

【作者】[你的名字] [你的单位]

【摘要】财产保全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对于及时制止损害,防止财产转移、隐匿,保障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后,可能会因各种原因需要解除已提供的担保。本文拟从原告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事由、程序、法律后果及相关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财产保全;担保;解除;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形式。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是指为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申请权损害被申请人利益,法律规定由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以担保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损失的一种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条确立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因保全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保障被申请人损失的及时获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进一步规定,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且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设立,一方面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原则,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即在注重效率的同时,也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可能会因各种原因需要解除已提供的担保,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原告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原告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事由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可以申请解除其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的情形主要有:

(一)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该条规定体现了担保制度的功能替代性特征。即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无论是由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是由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以换取解除保全,其目的均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被申请人提供能够保障申请人债权实现的反担保,并且反担保足以弥补申请人因解除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即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原告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

(二)保全错误,法院解除保全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二)申请保全错误的;(三)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四)保全期限届满的。其中,在申请保全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原告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也应随之解除。

(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实践中,申请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等原因,主动撤回保全申请的情形较为常见。在此情况下,原告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

(四)债权人放弃债权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原告放弃债权意味着其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原告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也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故原告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

(五)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继续保全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保全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并非诉讼程序中的常态,其设置具有一定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继续保全或者法院不予准许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原告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

(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了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的

和解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在财产保全阶段,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并对担保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了由被申请人承担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约定由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则意味着原告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原告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

二、原告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原告作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主体,应当在出现法定事由后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记入笔录的内容,经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与书面申请具有同等效力。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载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2)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事由;(3)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具体请求及理由;(4)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法院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事由是否合法充分、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裁定,并及时通知担保人;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裁定,并说明理由。

三、原告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后果

原告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原告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后,担保人不再承担因保全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如果担保人存在过错,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则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申请人不享有担保受偿权

原告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后,被申请人不再享有就其因保全所受损失向担保人主张赔偿的权利。但如果原告存在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则被申请人可以要求原告赔偿其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三)原告应承担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原告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并不等于其当然免除因保全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如果原告存在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或者明知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而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则被申请人可以要求原告赔偿其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四、结语

原告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关系到当事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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