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诉讼常见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财产保全收费标准2019
时间:2024-08-10

财产保全收费标准2019

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司法保障制度,为规范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和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标准。

一、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收费,包括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执行财产保全以及解除、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二、 收费项目及标准

财产保全费用包括申请费和执行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申请费

1. 财产保全申请费为每件人民币1000元。

2. 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照0.5‰比例加收;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按照0.1‰比例加收。

(二)执行费

1.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每件不超过2000元。

2.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保管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凭证结算。

3. 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 收费方式

1. 财产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2. 财产保全执行费由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预交。

3. 案件受理后,对于申请费、执行费不足的部分,应予补交;对于多交的部分,应予退还。

四、 收费减免

1. 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财产保全费用。

2. 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无法负担财产保全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缓交。

五、 其他规定

1. 财产保全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已收取的申请费不予退还。

2. 财产保全裁定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已收取的执行费不予退还。

3. 本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六、 附则

本标准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