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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过的可以再做保全吗
时间:2024-08-09

保全过的可以再做保全吗?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其目的在于及时控制可能被转移、隐匿或毁损的财产,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可能面临这样的疑问:已经保全过的财产,是否还可以再次申请保全?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 何为财产保全的“再保全”?

财产保全的“再保全”,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理解。

广义上的“再保全”,是指在已经采取了一种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当事人以相同或不同的理由和目的,针对同一财产,再次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例如,A 起诉 B 返还借款100万元,法院冻结了 B 名下银行账户内50万元存款,后 A 发现 B 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遂再次申请对该账户内剩余存款及 B 名下房产进行查封。

狭义上的“再保全”,是指在已经解除保全或保全被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以相同或不同的理由和目的,针对同一财产,再次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例如, A 起诉 B 要求交付货物,法院查封了 B 仓库内的货物,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保全被解除,但 B 未按约履行协议, A 遂再次申请对该批货物进行查封。

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再保全”,其共同点在于都是针对已经保全过一次的财产再次申请保全。需要明确的是,本文探讨的“再保全”是指狭义上的“再保全”,即已经解除保全或保全被撤销后的再次保全。

二、 保全过的财产可以再做保全吗?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针对已经解除保全或保全被撤销的财产再次申请保全,实践中,法院也存在支持“再保全”的案例。但“再保全”并非毫无限制,其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有新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可见,财产保全的申请需要消耗一定的司法资源,且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造成一定限制。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对同一财产进行反复保全,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再保全”的申请不能仅仅基于与第一次保全相同的理由,必须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证明被申请人可能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需要再次采取保全措施。

2. 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再保全”的申请除了要满足上述实质条件外,还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法定条件:

(1)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必须是保全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财产;

(3)必须提供与申请保全的财产相当的担保;

(4)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 律师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再保全”的审查较为严格。为了提高“再保全”申请的成功率,律师建议:

1. 提前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在申请“再保全”之前,应当充分收集被申请人可能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行为的证据,例如财产转移记录、隐匿财产的线索、证人证言等。证据越充分,越有利于法院支持“再保全”的申请。

2. 选择合适的保全时机

“再保全”的申请时机选择也至关重要。如果申请过早,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驳回;如果申请过晚,被申请人可能已经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导致保全落空。因此,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时机。

3. 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财产保全是一项专业的法律程序,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再保全”的申请。专业律师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选择合适的保全时机,提高“再保全”申请的成功率。

四、 结语

综上所述,保全过的财产并非绝对不能再次申请保全,但“再保全”的申请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再保全”的方式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再保全”的操作难度较大,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提高“再保全”申请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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