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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见问题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证据保全担保 行为保全担保 解封担保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预付款保函 农民工工资保函
雄县财产保全电话查询地址
时间:2024-08-09

**雄县财产保全电话查询地址**

1. 雄县人民法院

电话:0316-8225888

地址:雄县建设路123号

**2. 雄县检察院**

电话:0316-8225666

地址:雄县雄县大道100号

**3. 雄县公安局**

电话:0316-8225555

地址:雄县人民东路1号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诉讼过程中财产被转移或隐匿,影响诉讼结果的公正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担保方式包括提交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抵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其财产的可能,或者有串通他人转移财产情形的; 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可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li>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或财产权利有被他人侵害的可能;

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和依据;申请保全的财产;申请担保的方式等事项。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裁定应当载明是否准予财产保全、保全的范围、担保的方式等事项。

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避免对被保全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下列情形解除:

诉讼结束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申请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认为不再需要继续保全或者保全的范围过大; 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期限届满。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限制措施。对于因财产保全措施给被保全财产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不能滥用权利; 财产保全的措施应当适当,不得损害被保全财产的实际价值;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准许;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

案例分析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经审查,原告刘某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遂裁定准予原告对被告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查封后,被告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经人民法院审查,被告王某提供了有效担保,遂解除对被告王某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案中,原告刘某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及时采取措施,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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