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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保全不收费
时间:2024-08-09

执行阶段保全不收费

作者:Bard

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旨在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启动前转移、隐匿财产,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要求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缴纳保全担保费,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尤其是经济困难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积极性。为了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中作出的财产保全,不再收取保全担保费。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一、 执行阶段保全不再收取担保费的意义

1. 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执行阶段的财产保全不同于诉讼阶段,只要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在执行阶段,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较大,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相对较低。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不再收取保全担保费,既符合执行程序的特点,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2. 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保障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前,如果不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可能会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阶段保全不再收取担保费,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3. 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执行阶段保全不再收取担保费,可以鼓励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

二、 执行阶段保全不再收取担保费的适用规则

1. 适用阶段:执行阶段保全不再收取担保费的规定仅适用于执行程序中,包括执行实施阶段、执行和解阶段、执行完毕阶段等。对于诉讼阶段的财产保全,仍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全担保费。

2. 适用主体:该规定的适用主体为申请执行人,即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对于案外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仍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3. 适用情形:执行阶段保全不再收取担保费并非绝对的,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仍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

(1) 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明显超过其请求执行数额的;

(2) 申请执行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以外的保全措施的;

(3)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责任承担:执行阶段保全不再收取担保费,并不意味着免除了申请执行人的所有责任。如果申请执行人存在恶意申请保全、错误申请保全等行为,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 执行阶段保全不再收取担保费的配套措施

为确保执行阶段保全不再收取担保费制度的顺利实施,防止制度被滥用,需要采取以下配套措施:

1. 完善执行信息化建设,提高执行效率。人民法院应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被执行人财产网络查询系统,方便执行法官快速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高执行效率。

2. 加强对申请执行人的诚信教育,引导其依法理性维权。人民法院应加强对申请执行人的诚信教育,引导其依法理性维权,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恶意申请财产保全。

3. 完善赔偿机制,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申请执行人恶意申请保全、错误申请保全等行为,造成被执行人损失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赔偿责任,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执行人员是执行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其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直接关系到执行工作质量。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使其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公正、文明地开展执行工作。

四、 结语

执行阶段保全不再收取担保费,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方便当事人诉讼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相信随着该项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落实,必将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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